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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蛀虫的克星——湖南省检察业务专家背后的故事

贪腐蛀虫的克星——湖南省检察业务专家背后的故事 

 
  编者按
  前不久,省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授予仪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为首批获此称号的5名检察官颁发证书。他们分别是: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刘革强(自侦类业务专家)、省人民检察院李芳芳(女,刑检类业务专家)、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梁飞跃(刑检类业务专家)、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王双奇(刑检类业务专家)、省人民检察院雷华(技术类业务专家)。
  “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的评选非常严格。他们是从全省检察系统1万多名从检人员中遴选出来的,个个是贪腐蛀虫的克星,具备4个方面能力:具备较强的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能力,成功办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备过硬的法律根底、过硬的检察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全省检察机关有一定影响,受到全省检察人员和社会公认。他们将担负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承担检察业务课题研究;参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此前,省人民检察院主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卢乐云获得全国首届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是我省第一位获此殊荣的检察官。
  今天,本报为您讲述部分专家查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的故事。
  专家简介
  卢乐云:1962年生,桃江县人,刑法学博士,二级高级检察官。2002年6月任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2003年9月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先后负责主办、组织办理各类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刑事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300多起。1997年10月被团中央、中央政法委等8部委授予首届“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称号。
  在《求是》、《新华文摘》、《中国法学》等全国权威、核心期刊及《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00多篇100多万字。共10次获得理论成果奖。2011年4月获得第12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唯一一等奖;2006年1月被授予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湖南仅此一人);2007年当选全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2010年当选全国公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精彩故事
  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大肆受贿案发后,其女儿以《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为题,在互联网上连续撰写博客文章。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不断拍砖、灌水。一时间,裹挟种种质疑的网上舆情汹涌而来。偏见何以回归到理性的轨道?猜疑何以冰释?非议何以烟消云散——
  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大肆受贿案发后,其女儿以《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为题,在互联网上连续撰写博客文章。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不断拍砖、灌水。一时间,裹挟种种质疑的网上舆情汹涌而来。偏见何以回归到理性的轨道?猜疑何以冰释?非议何以烟消云散——
  卢乐云谈吴艺珍案:“亲情救赎”终归沉寂的背后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苗霞
  女儿“开博”为父鸣“冤”,质疑与非议汹涌而来
  2010年4月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此前,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吴艺珍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吴艺珍不服提出上诉。其女儿以《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为题发博客,为父亲进行“无罪辩解”,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一时间各种声音充斥其间,泥沙俱下。
  这场“亲情救赎”,最终是如何回归理性,归于沉寂的呢? 2011年5月11日,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的办公室,本报记者听他讲述了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卢乐云介绍,该案一审开庭后,吴艺珍女儿在互联网上连续撰写博客文章为父鸣“冤”,在新浪博客首推下,迅速引爆网络,其点击量达330万人次,引起省委主要领导高度关注,连夜组织相关负责人紧急研究对策。在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亲自决策下,卢乐云和同事们及时收集网络博客和留言观点,结合吴艺珍的上诉理由和无罪辩解意见,认真分析舆情性质、成因,深入研判相应的对策。针对网民对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的关注,采取多项措施,一一正面回应舆论关注的问题,为平息舆情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审具有纠错的功能、监督的功能,更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的功能。卢乐云深知只有进行精心准备,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为此,他亲自撰写了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针对上诉人吴艺珍提出的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赃款去向未能查证、一审证人未出庭作证等上诉人提出的几个焦点问题,出庭检察员在法庭上讲法、说情、析理、释疑。
  大胆建议,小心求证,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
  本案在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卢乐云指挥干警兵分数路,分赴北京、邵阳等地展开调查取证,对关键证据进行复核。同时,他作出大胆设想,向法庭提出破例式的建议——在进行吴艺珍涉嫌犯罪一案开庭审理之前,专门针对是否存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由9名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以及看守所的相关人员出庭,让旁听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事情真相,通过庭审提升侦查工作透明度。
  卢乐云介绍,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庭审中,吴艺珍提出被罚蹲导致腰部受伤并持续几个月时间,所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对此,检察员指出,据庭审查实的证据表明,吴艺珍身体状况良好,有身体检查表等客观证据为证。而且,吴艺珍精神状况良好,思路十分清晰,有自由表达的意志。这些,都充分证明侦查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卢乐云的这种大胆建议,与2010年5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相契合,体现了其侦查理念和思维的前瞻性。
  捉贼不一定要“见赃”,赃款去向未能查证不能证明无罪
  部分网民以“捉奸拿双,捉贼见赃”为逻辑起点,质疑吴艺珍受贿事实的客观性。赃款去向未能查证,既是吴艺珍坚持无罪辩解的一个重要理由,也是其女儿认为父亲不是“贪官”所紧紧握住的一根“救命稻草”。对此,检察员运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7条规定予以回应,该条第二款规定: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因此,赃款去向未能查证,不能证明吴艺珍无罪。
  证人未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较普遍,不影响程序合法性
  一审证人未出庭作证,程序不合法,这是吴艺珍提出上诉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对此,检察员指出,法院一审开庭前公诉机关已移送了详细的证人名单,基于各种原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况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当庭进行宣读,在其原来的证词经过法庭质证辩论,查证属实,仍然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一审证人未出庭不影响程序的合法性。
  检察员当庭发表义正辞严、情、理、法兼容的意见:曾被称之为“工作狂”的吴艺珍曾经勤政忙碌,为改变贫困县面貌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光环难掩罪恶,荣耀难挡罪责。他滥用职权、大肆受贿的事实是我们理应客观面对、冷静对待的。唯有如此,才能公正评价吴艺珍的功与过,罪与非;也唯有如此,才能既张扬网民的情感,又能使案件的处理不失公平正义。民间对该案的种种不实议论和猜测,缘于民间很难在短时间内厘清博客背后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因,唯有充分了解并尊重客观事实,民众才不至于被其他意见所裹挟。
  最后,检察员认为,吴艺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至于滥用职权的损失金额,则建议法庭从有利于上诉人的角度出发,依法裁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以吴艺珍犯滥用职权罪并与受贿罪并罚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遂将15年刑期改判为13年。
  云散月明谁点缀?天容海色本澄清。至此,一场裹挟网上各种意见的“亲情救赎”行动终归沉寂。
  专家简介
  刘革强,1966年生,长沙市人,现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检察战线工作了26年,从当初的“门外汉”成长为现在的“行家里手”,被同事们称为“拼命三郎”。 2007年10月起,他担任长沙县检察院检察长,使该院连续三届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09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201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并荣记全国集体一等功。其个人被省检察院、长沙市政府多次记功,当选为湖南省第三届“优秀青年卫士”、全省“十佳检察官”,2011年1月获评湖南省首届“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多年来,刘革强指挥或为主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达200多件,其中仅近4年就立案查处副厅级干部2件2人、副县(处)级干部12件1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他勤于思考调研,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发表理论文章30余篇。
  精彩故事
  省教育厅一个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学生处处长,在负责高考招生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面对检察干警审讯,他三缄其口,试图蒙混过关。检察干警运用侦查谋略发动凌厉攻势,迫使他在12小时之内即低头认罪——
  省教育厅一个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学生处处长,在负责高考招生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面对检察干警审讯,他三缄其口,试图蒙混过关。检察干警运用侦查谋略发动凌厉攻势,迫使他在12小时之内即低头认罪——
  “拼命三郎”刘革强:兵贵神速查办唐宜荣招生徇私舞弊案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张吟丰 陈一玙
  招生腐败,有失社会公正,影响恶劣,群众反映非常强烈。2009年,省教育厅学生处原处长唐宜荣招收学生徇私舞弊、受贿案被检察机关查办,并由此深挖涉嫌渎职犯罪案件11件11人,在教育系统引起极大震动。
  此案正是在刘革强亲自指挥下成功侦查的。
  2008年5月8日,省检察院、长沙市检察院将唐宜荣涉嫌犯罪的线索交由长沙县检察院办理。唐宜荣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省教育厅学生处等多个重要岗位任职,并兼任2006年、2007年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其人脉关系复杂,见识较广,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外来的干扰和阻力也比较大。面对压力,刘革强没有退却。他说,反腐要不畏强权,敢于碰硬,敢于亮剑。
  刘革强迅速组织精兵强将,既当指挥员,又当侦查员,始终奋战在第一线。首先制定详细的初查计划,以便摸清唐宜荣的相关情况,并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了缜密计划和可行的预案。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办案干警秘密到省内外加紧外围取证,查清了唐宜荣个人存款等财产情况,获取了违规录取学生的大部分请托人和学生家长的证言。办案干警还通过多种手段,了解了唐宜荣的其他情况,为与其正面交锋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
  正面较量时,刘革强考虑到唐学历高、人脉广等特点,与干警研讨案情时特别强调:“一定要善用侦查谋略,迅速突破案件。”检察院对唐宜荣传讯后立即进行突审,充分运用初查所掌握的情况和证据,12小时之内即突破了唐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一是选好突破口,运用证据层层剥笋。办案干警依照刘革强的思路,从唐宜荣的家庭财产入手作为审讯突破口。唐开始对个人财产问题支支吾吾,编造事实妄图蒙混过关,审讯人员逐一出示有关证据后,唐的嚣张气焰顿时彻底消退了,最终在铁的事实面前低头。二是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感化。刘革强根据唐宜荣的成长经历等特点,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与其谈工作经历、劝慰其珍惜组织的培养和重用,及早认罪,并给予人文关怀,从而教育和感化唐宜荣,促使他彻底供述。三是依法快速收集和固定证据。刘革强要求在审讯唐宜荣、找行贿人和学生家长取证、扣押赃款赃物时都要进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全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在刘革强指挥下,审讯与外围调查同步进行,以快制胜,最终查出唐宜荣在高考招生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5万余元的事实,唐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
  该案办案快、效果好,获得了省市检察机关、省纪委有关领导充分肯定及社会好评,被评为2008年度长沙市十大优案之一。
  刘革强并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注重打防结合,始终把服务大局的理念贯穿于办案工作之中,注重调查研究,注重犯罪分析和预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他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了湖南省高考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有效维护了教育系统的公平正义。
  专家简介
  雷华,1966年生,澧县人,法律硕士,司法高级会计师职称,被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聘任为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2005年10月,经过层层选拔,他作为湖南检察系统“全国检察业务专家”3名候选人之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参选。2009年,首批入选最高检察院“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2011年1月,省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授予仪式,雷华作为全省唯一的技术类专家入选。10多年来,独立承办或为主承办200多件诉讼案件的司法会计查账、鉴定,无一错案。
  精彩故事
  写一篇好文章,要有一个精彩的“文眼”;侦破一个大要案,也需要找到一个“案眼”。拨开它,案件就会峰回路转。许多经济案件就是在司法会计找到“案眼”后成功侦破的——
  “幕后英雄”雷华:30万元存单揭开李大伦案盖子
  本报记者 何淼玲 曹娴 通讯员 汤维骏 李笑冰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是对经济案件和涉嫌财产物资犯罪案以及各类民事财产案中,立案前或立案后对有关财产、物资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判断和确认,出具检验鉴定结论。这个结论是突破案情,证实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的重要科学技术证据。
  我省查办的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本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幕后英雄”,他就是雷华。正是他凭借过硬的本领,找到了“案眼”——从一张30万元的存单入手,最终揭开李大伦案的盖子。
  2008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大伦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法院一审判决。
  “在查处李大伦受贿案时,在省检察院主管院领导和反贪局领导支持下,我和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的同事们从一个看似随意设置的会计科目中,发现主要行贿人汇集工程利润、提取行贿资金的渠道,为打开案件突破口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证据线索。”雷华回忆道。
  2006年5月,与李大伦往来密切的基建老板覃某被省检察院拘传,种种迹象表明,他可能是主要的行贿人,但覃某拒不承认向李大伦行过贿。 通过对覃某建筑公司几年基建账中主要会计科目进行认真仔细的梳理,雷华发现,覃某为了隐瞒承建的工程利润,有意识地将几个工程的会计核算交叉做账,搅在一起。“那天,当我们进入专案组办案点时,看到一个标准间的床上床下都堆满了覃某建筑公司的基建会计账目,我们用了4天时间核对了所有重要的账目和数据,最终发现覃某隐藏工程利润的秘密。”雷华告诉记者。原来,覃某在承建基建工程时所获取的利润本应转移到“利润”科目,但他将大量的工程款直接结转到一个特设的“应付工程款”科目,该“应付工程款”科目实质上成为覃某的利润结转科目,并从中向北京等外地银行账户划去千余万元资金。
  侦查人员随即对覃某进行突审,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覃某交代了他曾在某银行为李大伦代存过一笔几十万元钱的线索。抓住这一线索,通过技术分析,雷华带领查账组的同志找到了覃某所说的那家银行,又从一大摞银行存储单据中找出了一张覃某的30万元银行存款单,终于挖出了李大伦的犯罪证据。接着,雷华又从此户名的银行存单中发现,此户名原为李大伦的一个近亲,通过这个近亲的户名,及人民银行中心结算系统,雷华和同事们获取了用该户名往来外地的银行汇款交割记录,获取了李大伦保存在上海、深圳等地的巨额银行存款和信用卡。至此,省检察院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全突破了李大伦受贿要案。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