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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河北省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实际,河北省深入调研,着力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全面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一)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咨询评估论证。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禁止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建立重大项目科学谋划机制,完善项目储备制度,深入谋划一批具有前瞻性和重大影响力的投资项目,及时将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完善相关手续,落实建设条件,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顺利实施。(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化。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以及需上级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审批,涉及行业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认真落实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严禁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确保各个审批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建设规范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审批。加强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的审查,对承诺财政配套资金明显超出当地财力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民主化。对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一)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坚持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权限相统一的原则,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于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申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对招投标核准事项的监督检查,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招标方案组织实施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聘用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国家或省政府组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加快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将部门分散的评标专家整合纳入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加快体制改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全部推向市场。取消非法投标许可,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统一。(四)强化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全过程监督招投标活动,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转包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参与上述活动或者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严禁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招投标当事人及时通过“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发布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工程概算和资金管理。(一)严格概算控制。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审定后的概算为最高控制额,不得随意突破。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于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给国家资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领导责任。如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凡使用国家、省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规定。
  四、加强项目管理。(一)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避免多头管理,分散实施、职责不清。落实招投标制,凡应招标的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落实合同制,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采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对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骗取国家资金的,必须严肃处理。落实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效益。(二)推行项目代建制。省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代建制。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逐步推行,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三)加强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政府投资额度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四)加强项目管理培训。加强对各级政府主管项目建设领导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新上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安全质量工作。(一)树立工程安全质量第一意识。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把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健全安全质量体系,制定相应措施,严格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对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法律、法规和客观规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造成工程安全质量隐患和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领导责任。(二)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重大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制度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从严处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据河北省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