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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权人名义起诉自己单位 只为隐瞒贪公款

借债权人名义起诉自己单位 只为隐瞒贪公款 


  李宏业是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安徽芜湖分公司的总经理,张映祥是该公司的业务经理。
  多年来,李宏业除了经营国企的业务外,还打理着自己的生意,包括投资集装箱卡车、开茶餐馆以及开矿等等。
  为了解决个人做生意所急需的资金,同时又不想自己“埋单”,李宏业便假公济私,数次指使张映祥以单位名义借款归个人使用,并“巧妙”地将债务转移给了单位。
  2009年11月,李宏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就让张映祥出面帮自己对外借款。张映祥为了从中赚取利息差,对帮助李宏业在外面筹款也非常积极。
  至2010年3月,张映祥先后三次帮李宏业从王某等人处借得12万元。借款过程中,在李宏业的授意下,张映祥在对外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并且所借款项也不入单位账。该12万元借款此后一直为李宏业个人投资经营所用,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
  2012年上半年,李宏业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这12万元借款。为了逃避债务,李宏业与张映祥共同商议,由张映祥聘请律师,以债权人的名义,到法院起诉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芜湖分公司的总公司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由该公司偿还债务。
  诉讼过程中,李宏业、张映祥均向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隐瞒了以单位名义向他人借款归李宏业个人使用这一事实,诱导法院判决由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偿还这笔12万元的债务。这样,本属于个人的债务就“顺利”地转嫁给了单位。
  2012年8月,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向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报案,李宏业、张映祥涉嫌共同贪污案由此案发。在大量的铁证面前,二人不得不如实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镜湖区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宏业、张映祥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隐瞒事实,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2013年1月17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宏业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映祥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两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