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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干部借危房改造收“好处费”分别获刑

 

三村干部借危房改造收“好处费”分别获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三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分别收受贿赂。日前,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正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韦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韦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讼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苏正国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分别收取吴卜小芳等13名村民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800元。2011年,被告人苏正国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伙同被告人韦玉良分别收受罗友新等5名村民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11年,被告人韦国良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分别收受韦国昌等8名村民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正国、韦玉良、韦国良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合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玉良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经查,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韦玉良具有投案情节。反贪机关掌握线索后对被告人苏正国、韦国良、韦玉良受贿一案立案侦查时间为2012年8月26日,对被告人韦玉良第一次讯问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韦玉良虽主动供述,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或者交代的是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事实,均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韦玉良的自首情节,法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苏正国指使被告人韦玉良收取“好处费”,被告人韦玉良积极向危房改造群众收取或索取,所收取的五户共计人民币20 000元,应为被告人苏正国、韦玉良共同受贿。被告人苏正国、韦玉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苏正国、韦玉良、韦国良受贿的犯罪行为均有索贿的性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正国、韦玉良、韦国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本案后,主动将所收贿款退还,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正国辩称收取王卜贤、王功华、唐卜界、王卜丫四户共4000元是代收上交给乡政府的建房保证金,不是受贿。经查,无证据证实存在上交乡政府建房保证金的事实,且与王卜贤、王功华、唐卜界、王卜丫等部分证人的证言不符,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