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纪委创新方式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量化考核
甘肃省华池县纪委创新方式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量化考核
针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面广量大、定额指标少、具体要求多,考核不易操作的特点,甘肃省华池县纪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华池县纪检监察业务考核暂行办法》,对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实行定、变量考核,提高了考核的科学性和精准度,为全面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主要做法是:
一、考核内容为定量和变量工作两方面。定量工作是指有明确数量标准的工作,主要包括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信访报表每月1次,全年报送12次;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每月撰写报送信息2篇,全年报送24篇;乡镇每年查办案件3起(立案或初查)等三项。变量工作是指年初无法确定数量、内容和措施要求的工作,主要包括纪检监察信息、查办案件超额完成情况,信息和新闻稿件采用情况,征订廉政刊物完成情况,特色教育和主题活动开展情况,纠风治乱、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表彰奖励等情况。
二、考核标准推行“双分制”。一是定量考核按照百分制的办法进行。乡镇每完成1件案件得12分,满分计36分;每报送1条信息得1.5分,满分计36分;每报送1期报表得2.33分,满分计28分。总满分计100分。每报送1条信息得2.5分,满分计60分;每报送1期报表得3.33分,满分计40分。总满分计100分。二是变量考核按照加减分的办法进行。变量考核评分主要包括以下十项:1、乡镇和县直部门每超报1条信息加1分;所报的信息被县、市、省纪委信息采用的,每条分别加3、5、7分;所投的稿件被市、省、国家部委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分别加4、6、8分。(同1条、篇被多层级同时采用的,以最高分数计算)。2、县直部门每初查1件案件加5分,每立案1件案件加8分;乡镇每超完1件案件加5分,每立案1件案件加8分。乡镇和县直部门没有按要求查办县纪委、监察局转办的信访件的,每1件扣8分。3、乡镇和县直部门在县、市、省有关会议做典型经验交流的,分别加4、6、8分;所在单位或个人受到县、市、省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表彰奖励或命名的,分别加5、10、15分;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的个人受到县、市、省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表彰奖励或命名的,分别加3、6、9分。(重复获奖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为准)。4、完不成上级分配的党风廉政建设刊物、光碟、书籍等征订任务的,扣10分。5、在廉政作品征集、论文撰写、演讲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等教育活动中,被县、市、省表彰奖励或采用,分别加5、10、15分(重复获奖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为准),无故不参加活动或完不成任务的,分别扣10、5分。6、在主题实践活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专项治理、专项监察等专项工作中,不报送材料,材料报送不全的,分别扣5、3分;不积极配合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全县整体工作的,扣8分。在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主搞的单项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大力配合成效显著的,加5分。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所报的简报被县、市、省活动办公室采用的,每条分别加3、5、7分。7、在市、省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或被通报批评的,每一项分别扣5、10分。8、在半年督查中,被县纪委监察局点名通报表扬的,加5分。在半年和年终市上督查考核中给县上准备了观摩点的,分别加6、8分,在单项工作检查中给县上准备了观摩点的,加5分。9、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一般及以上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每发生1件扣20分;下属单位(包括村级)的一般及以上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每发生1件扣10分;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移交上级或提供案源线索而被查处的,每件加10分。10、纪检监察组织中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扣40分。评分计算在定量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分上不封顶,扣分减完为止。
三、考核程序实行“三步走”。第一步,分项考核。县纪委监察局各职能室在平时要做好各项工作资料、数据的收集和登记,掌握具体情况。定量和变量工作由涉及到的各相关职能室分别考核。在次年的元月5日前,各职能室给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算出单项业务考核得分,并写出业务考核情况汇报,交由分管领导审阅。第二步,会议审定。召开全县纪检监察业务考核会议,各职能室汇报分项业务考核情况,经县纪委监察局班子会议审定后,将各职能室业务考核情况交党风廉政室汇总。第三步,情况通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汇总考核总得分,分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检组(纪委)由高到低排出考核名次,在每年的纪委全会上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
四、考核结果做到“三挂钩”。一是考核结果与办案津贴挂钩。乡镇和县直部门纪检监察业务考核依得分排名共分3个等次,乡镇前3名、县直部门前5名为一等,在全额兑现津贴的基础上每人奖励400元;乡镇后3名、县直部门后5名为三等,在按标准兑现津贴时每人处罚400元;中间部分为二等,全额兑现津贴,不奖不罚。二是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挂钩。对业务考核乡镇前3名、县直部门前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中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中央、省、市、县开展的评先选优活动中,优先申报。对单项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的,也视情况给予一定表彰奖励。三是考核结果与惩戒提醒挂钩。对当年业务考核乡镇后3名、县直部门后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在通报中予以点名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乡镇、县直部门连续两年考核排后3名、后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乡镇、县直部门连续三年考核排后3名、后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县纪委将建议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 (据甘肃省庆阳市纪委信息)
二、考核标准推行“双分制”。一是定量考核按照百分制的办法进行。乡镇每完成1件案件得12分,满分计36分;每报送1条信息得1.5分,满分计36分;每报送1期报表得2.33分,满分计28分。总满分计100分。每报送1条信息得2.5分,满分计60分;每报送1期报表得3.33分,满分计40分。总满分计100分。二是变量考核按照加减分的办法进行。变量考核评分主要包括以下十项:1、乡镇和县直部门每超报1条信息加1分;所报的信息被县、市、省纪委信息采用的,每条分别加3、5、7分;所投的稿件被市、省、国家部委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分别加4、6、8分。(同1条、篇被多层级同时采用的,以最高分数计算)。2、县直部门每初查1件案件加5分,每立案1件案件加8分;乡镇每超完1件案件加5分,每立案1件案件加8分。乡镇和县直部门没有按要求查办县纪委、监察局转办的信访件的,每1件扣8分。3、乡镇和县直部门在县、市、省有关会议做典型经验交流的,分别加4、6、8分;所在单位或个人受到县、市、省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表彰奖励或命名的,分别加5、10、15分;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的个人受到县、市、省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表彰奖励或命名的,分别加3、6、9分。(重复获奖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为准)。4、完不成上级分配的党风廉政建设刊物、光碟、书籍等征订任务的,扣10分。5、在廉政作品征集、论文撰写、演讲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等教育活动中,被县、市、省表彰奖励或采用,分别加5、10、15分(重复获奖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为准),无故不参加活动或完不成任务的,分别扣10、5分。6、在主题实践活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专项治理、专项监察等专项工作中,不报送材料,材料报送不全的,分别扣5、3分;不积极配合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全县整体工作的,扣8分。在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主搞的单项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大力配合成效显著的,加5分。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所报的简报被县、市、省活动办公室采用的,每条分别加3、5、7分。7、在市、省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或被通报批评的,每一项分别扣5、10分。8、在半年督查中,被县纪委监察局点名通报表扬的,加5分。在半年和年终市上督查考核中给县上准备了观摩点的,分别加6、8分,在单项工作检查中给县上准备了观摩点的,加5分。9、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一般及以上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每发生1件扣20分;下属单位(包括村级)的一般及以上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每发生1件扣10分;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移交上级或提供案源线索而被查处的,每件加10分。10、纪检监察组织中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扣40分。评分计算在定量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分上不封顶,扣分减完为止。
三、考核程序实行“三步走”。第一步,分项考核。县纪委监察局各职能室在平时要做好各项工作资料、数据的收集和登记,掌握具体情况。定量和变量工作由涉及到的各相关职能室分别考核。在次年的元月5日前,各职能室给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算出单项业务考核得分,并写出业务考核情况汇报,交由分管领导审阅。第二步,会议审定。召开全县纪检监察业务考核会议,各职能室汇报分项业务考核情况,经县纪委监察局班子会议审定后,将各职能室业务考核情况交党风廉政室汇总。第三步,情况通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汇总考核总得分,分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检组(纪委)由高到低排出考核名次,在每年的纪委全会上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
四、考核结果做到“三挂钩”。一是考核结果与办案津贴挂钩。乡镇和县直部门纪检监察业务考核依得分排名共分3个等次,乡镇前3名、县直部门前5名为一等,在全额兑现津贴的基础上每人奖励400元;乡镇后3名、县直部门后5名为三等,在按标准兑现津贴时每人处罚400元;中间部分为二等,全额兑现津贴,不奖不罚。二是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挂钩。对业务考核乡镇前3名、县直部门前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中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中央、省、市、县开展的评先选优活动中,优先申报。对单项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的,也视情况给予一定表彰奖励。三是考核结果与惩戒提醒挂钩。对当年业务考核乡镇后3名、县直部门后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在通报中予以点名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乡镇、县直部门连续两年考核排后3名、后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乡镇、县直部门连续三年考核排后3名、后5名的纪检监察组织,县纪委将建议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 (据甘肃省庆阳市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