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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贪官将受审:曹建明说狠话背后有何深意?

   1月23日,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发表文章《一大波贪官将受审:曹建明说狠话背后有何深意?》。文章对刚刚结束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做出详细解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放出话来:2015年检察机关必须要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要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开年就说狠话,是有几个意思?

全文如下: 

  去年的中纪委把“周一拍苍蝇,周五打老虎”干得热火朝天,有贪必肃的形势之下,区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等等都被拉出了水面。如果说2014年纪委系统的干部们都“蛮拼的”,那么到了2015年,随着这么多落马的官员都该纷纷进入司法程序,最拼的单位就该是轮到检察院了。

  不过,刚刚结束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放出话来:2015年检察机关必须要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要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一开年就说狠话,是有几个意思?简单说,两层意思:第一,贪官虽然可恨,但也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该有还得有,现在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了,律师都见不到怎么保证程序正义?第二,检察机关别老是牛哄哄的,听听律师对定罪量刑、诉讼程序提出的意见没坏处,得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官的一种品质,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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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一共对39782件、53043人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3660人,周永康、徐才厚等省部级以上的“大老虎”就有24名,而2015年恐怕这一数字还得上升。此时说这个话显然是有的放矢的。

  笔者之前曾在一个全国性的律师高峰论坛上听过刑辩律师们大倒苦水:贪污贿赂案件里,尤其碰上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导致往往直到案件进入公诉环节了才能见上一面,这样就错过了开展审讯、搜集证据等等活动最关键的侦查阶段。

  问题就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放开辩护律师于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院同意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什么叫“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法律没细说,各地就得自己把握,于是一些检察机关就在这上面动了心思,不少根本达不到标准的普通案件,单凭自己的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要都这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规定得再合理也就是“看上去很美”的水中月、镜中花。去年年底,最高检专门针对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说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必须要在三日以内给予答复,而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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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的三令五申背后,不难嗅出当下为贪官们做刑事辩护的艰难。以如今肃贪之烈,最怕的就是挟滔滔民意而在一片众声喧哗把规范的程序、合法的权利都抛诸脑后,结果反倒是与“以治标为治本争取时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意背道而驰。前不久闹得满城风雨的呼格吉勒图案,之所以出了冤假错案,跟当时急于破案、程序出了重大问题不无关系。而在贪污贿赂这种问题牵涉多方、盘根错节的案子里,面对各种明里暗中施加的压力,兼有可能夹杂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往往真相晦涩难明。这么复杂的局面,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给自己“埋雷”?

  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可曾有律师就一个案子跟笔者抱怨说“贿赂犯罪的辩护空间基本没有了”,这不是个正常的现象。在一大波落马官员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来自最高检的声音是个明确的信号:要是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反倒把自己的权力放了出来,那可就危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