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今年来,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倒逼“两个责任”落实,阜宁县纪委制定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督促全县各级党委、纪委及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是明确通报主体和对象。通报主体为全县各级党委、纪委,通报对象为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是明确通报范围。包括9个方面,即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处理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研究、不检查,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班子成员或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其它需要通报的类型。三是明确通报方式。根据问题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问题通报形式分为三种:在案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在全县各级党政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四是强化整改落实。被通报单位、个人应在问题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意见,将整改计划、措施向县委、县纪委报告备案,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逾期未能落实到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