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辖区里,迟早是个麻烦
中央深改组会议历来重磅连连。昨天,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二十三次会议上,最大的重磅莫过于将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四地实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了。
为什么说是重磅?一年来,规定要出的风声早已透出,长安街知事就认识一位领导干部,儿子在自己的辖区里做生意,生意当然是正当生意,也没有靠着老爸的关系。但是新规出台在即,父子二人还是觉得会是个麻烦,怕今后说不清楚,合计之下,儿子主动从公司撤资。
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上海和深圳去年已经率先试水,全国干部都在看。一年里,沪上182名干部被纳入“需要规范”的行列,10人被免去职务,3人涉嫌严重违纪。虽然,领导妻儿经商不一定就跟违纪有关系,但从为官安全计,还是退了好。
自打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陆续有将近20份规定为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画了红线。上海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最大亮点在于操作层面,因为它明确了哪些“领导干部”在规范之列?如何界定经商办企业?
“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这是上海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的原则之一。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正职的子女、女婿和儿媳,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对市级领导干部,要求更为严格,他们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禁止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习总说过,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来当官。既然是两条道,就必须有所选择。因此,在“退出”机制上,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要么其亲属主动退出所办企业,要么领导干部本人辞官去职。
近年来,贪腐夫妻店、父子档不在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更是成了纪检部门打虎的重要线索。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发现,14个被巡视对象中竟有一半出现了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在率先试点的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就曾叱咤上海滩,横跨政商两界。在艾宝俊部下戴海波主持推动的无线网络i-Shanghai项目中,最终获得五年特许经营权的风寻科技公司,法人代表正是艾宝俊之子艾卿。
在本次将出新规的广东,原副省长刘志庚被其兄刘耕反讥:“先管好你和你老婆”。此话没错,刘妻郑怀珍在东莞主营消防器材。很长一段时间里,东莞的经营场所碰到消防检查“不合格”,只要找郑怀珍的公司接手工程,就能通过检查。
粤水利厅厅长黄柏青更是嚣张,全家上阵敛财,妻子帮忙收取礼金,儿子以“项目合作”的形式索贿,再辗转境外洗钱。去年9月,一家三口锒铛入狱。
这样的惨痛案例不胜枚举,郭伯雄的儿媳吴芳芳、赵少麟之子赵晋、周本顺之子周靖仗势经商,“迟早是个麻烦。”
习总曾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正是抓住了“关键少数”,一方面督促他们以良好家风带动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也是对领导个人的关怀和爱护。从严治党背后,中央用心良苦。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