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政策性腐败 让权力不再任性


政策性腐败缘于权力的“任性”
相比一般腐败,政策性腐败的合谋性更强,政策的执行者和受益者之间心照不宣,深度腐败。
腐败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都可能发生
“制定层面的政策性腐败”,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的“立法式腐败”。郭京毅几乎参与了商务部近20年来全部外资审批政策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他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带,把制定政策和解释法规的职能转化为权力寻租,向企业个人输送利益。
与制定层面相比,更大面积的政策性腐败体现在执行环节。程序上非常合法、合理,表面上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任何界限,但实质上是借助资源的分配和权力的执行来谋取私利,但你拿我没招,因为我是按照政策办事,我的行政行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详细]
政策性腐败呈现三大特征
首先,具有依附性。涉民生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
其次,伪装性强。权钱交易是摆不上台面的,但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可以冠冕堂皇地假公济私,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用政策规定的合法程序来掩盖非法谋利的行为。
最后,具有勾结性、合谋性。在大量惠民腐败案件中,单独犯罪的很少,没有“合作”对象的配合很难完成。这种“合作”就是内勾外结,将内部政策执行者用利益绑架起来,再通过一些外部人员进行“穿针引线”。大肆吞并和私分国有财物,最后进行利益分配。[详细]
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 基层惠民领域成重灾区
当前,涉民生政策性腐败牵出的个案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引起广泛关注。
惠农政策领域腐败案件频发
在辽宁省辽阳监狱里,几位私营业主和落马官员正在服刑改造,他们身陷囹圄,是因为把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项目当成唐僧肉分食。
2016年6月23日,最高检通报了辽宁等地13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6月29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指出,有1.51亿元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详细]
基层惠民项目乱象频现 不法官商分食“唐僧肉”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基于保障、改善民生的考虑,推出很多惠民政策,有的辅以几级财政支持。然而一些惠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却被当成敛财取款机。从腐败官员到不法商人,不断上演着各种潜规则和骗术,大肆套取侵吞惠民资金,严重影响惠民政策落实。与此同时,涉民生政策性腐败还开始向一些“冷门”领域渗透,危害性同样不可低估。[详细]
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开始向“冷门”领域渗透
一个副处级干部牵头,联手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人,一路过关,创办培训类学校……披着虚假外衣的两所学校骗得国家普惠制培训补贴433万元。
曾多次参与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表示,通过虚假办学骗取国家普惠制培训补贴,较为少见,这说明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开始向一些“冷门”领域渗透,危害性同样不可低估。[详细]
政策性腐败还需“政策”来规范
一项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离不开监管体系的建立,其中监察、审计以及检察机关等发挥各自职能十分必要,能够形成合力最好。
加大查处力度 根除需“快准狠”
近年来,国家改善民生的政策力度和资金量非常大,而基层执行政策的官员受到的监管比较薄弱,甚至有不少监管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串通,通过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受贿等手段,把国家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国家惠民利民的好政策,被腐败分子异化成牟利工具。
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追溯查办重大典型案件,针对政策性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建立科学的防范机制和追惩机制,加大整治力度,从根源上消除可恶的政策性腐败。
完善法律法规是遏制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关键一环
一些专家提醒,涉民生政策出台前,大多是在行政体制内部封闭运行,立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对欠缺;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成了腐败分子争夺的资源。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增加预防、惩戒性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是遏制涉民生政策性腐败的关键一环。[详细]
对“摆上台面的腐败”更要精准打击
要精准打击“摆上台面的腐败”,就必须在监督上下功夫,既要加强立法的监督,也要强化社会监督。同时相关部门要对涉民生政策进行公开,只有彻彻底底的公开,才可能让社会大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从而达到震慑党员干部的目的。此外,也要对查实的涉“摆上台面的腐败”官员进行严惩,让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从而达到教育官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