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歌舞团原财务总监与原董事长顾欣共同贪污,被判5年
东方歌舞团原财务总监韩某,在原董事长顾欣(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利用主管东方歌舞团有限公司财务之便,指使东方歌舞团出纳张某为顾欣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100万元,用于顾欣个人消费。韩某还用66万元公款帮顾欣租高档公寓。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院认定,韩某与顾欣共同贪污公款166万余元,因贪污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文化部已经分配给了顾欣房子,但他还是让属下先后为他租了两套高档公寓,其中一套200平方米的高档公寓,月租金达4.2万元。顾欣还用公款出国、就餐、买礼品,进行美元消费。
据了解,2015年7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就发布了顾欣涉嫌违纪的消息。
201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贪污罪对顾欣决定逮捕。
案发
原东方歌舞团财务总监
帮原董事长顾欣贪污被诉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据文化部相关资料显示,东方歌舞团有限公司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出资,于2013年5月12日申请登记设立,2013年5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顾欣,为国有独资企业。2013年11月6日,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增资扩股,2013年11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顾欣,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持股(控股)。
2013年,经顾欣批准,韩某担任东方歌舞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间,韩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顾欣贪污。
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涉嫌贪污一案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7月28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对被告人韩某指定监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执行逮捕。2016年5月10日,韩某被移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案揭秘一
先后为顾欣银行卡充值百万
用公款平账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从判决书中获悉,法院查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在顾欣(另案处理)的授意下,韩某利用主管东方歌舞团有限公司财务之便,指使东方歌舞团出纳张某为顾欣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共100万元,用于顾欣个人消费。
此后,韩某每月月底通过上网查询顾欣消费的对账单,在发现顾欣银行卡消费均用于餐费、礼品店消费和美元消费等个人消费后,仍安排出纳张某为该卡存入相应现金,并授意科室人员利用虚构的东方歌舞团业务支出的方式,将上述支出予以平账。
顾欣在证言中称,2013年10月的一天,他将财务总监韩某叫到办公室,告诉韩某要保证他的信用卡的正常使用,该卡使用的费用由东方歌舞团出资保障,每月按时还款。
顾欣承认,从2013年10月到2015年4月,韩某安排用东方歌舞团的公款为他的这张信用卡陆续存入100万元用于他个人消费。顾欣同意韩某虚构公司业务支出为他的这些个人消费平账。
崔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显示,韩某让他们以虚拟业务合同的方式,将找人代开的发票入账冲抵已经支出不能正常入账的费用,在财务上做平账处理。在此期间,他们对账时曾发现漏记一笔,后来重新做了账。
韩某供述称,2013年10月底,顾欣让他保证顾欣信用卡的正常使用,由东方歌舞团出资,每月按时还款。
韩某安排科室人员虚开发票冲账。韩某说,顾欣从来没给过信用卡消费的相关票据,也没有报销过,“他让我在财务上处理好这些支出。”
作案揭秘二
66万公款为顾欣租高档公寓
一套200平方米、月租4.2万
据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法院还查明,2014年初,东方歌舞团法定代表人顾欣为个人需要,告知韩某找一处合适的房子租住,并让司机陈某找韩某领取租房的相关费用。顾欣要求使用东方歌舞团的资金,并让韩某在财务上处理好这些支出。
此后,韩某授意出纳张某以陈某借款或租金的名义支取现金。
2014年,陈某支取现金51万余元,2015年支取现金15万元,共计66万余元,其中用于交纳租住的光明公寓的实际房租54万余元,其余的12万余元全部用于顾欣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
韩某授意科室人员利用虚构的东方歌舞团业务支出的方式将以上支出予以平账处理。
顾欣的证言显示,2014年3月,他决定在北京光明饭店租住光明公寓一套房间,2015年3月该房到期后,他又安排司机陈某换租了光明公寓另外一套房子,这两套房子均由他个人使用,房租由陈某从东方歌舞团支取资金交纳。
顾欣表示,实际上,2012年8月左右,文化部已经分配给他一套住房。
顾欣的司机陈某证言显示,2014年4月,他按照顾欣的要求在光明公寓租住了一套公寓,大约200平方米,月租金4.2万元。
2015年3月到期后,陈某以其个人名义为顾欣又租住另外一套公寓,大约120平方米,月租金2.1万元。房租都是从东方歌舞团拿现金交纳的,一部分支付了房租,其余18万余元全部用于顾欣的日常生活消费了。其中有6万余元兑换了1万美元用于顾欣出国了。
一审判决
与董事长构成贪污共犯
财务总监一审获刑5年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庭审中,韩某自愿认罪。他的辩护人对韩某与顾欣共同贪污100万元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韩某让张某给顾欣存款数额应为78万余元;东方歌舞团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韩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顾欣共同侵吞的财产不应全部认定为公款,韩某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与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判处。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韩某让张某给顾欣存款实际数额及不能认定与顾欣共同贪污10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明知顾欣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仍安排他人以虚构公司业务、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供顾欣用于个人消费、总额达100万元,有证人证言及相关票据等证据证实,顾欣中信银行信用卡内个人消费的100万元是否全部由韩某安排他人存入,不影响共同贪污100万元的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韩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顾欣共同侵吞的财产不应全部认定为公款,有自首情节且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顾欣系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方歌舞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经顾欣批准担任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属于经国有企业批准、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安排他人以虚构公司业务、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供顾欣用于个人消费,在与顾欣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不属于从犯,犯罪数额应按顾欣个人消费的全额计算;其经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是自首,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最高检通报
顾欣涉嫌受贿、贪污被捕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现年61岁的顾欣,出生于江苏苏州,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音乐系,是我国著名男高音歌唱家。2001年至2010年,顾欣更是以总经理的身份掌管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十年。在2010年后顾欣就任中国东方演艺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成为文化部直属国家艺术院团中唯一一位被称为“董事长”的掌门人。
2015年7月3日,顾欣出席了著名歌唱家崔京浩公益演唱会的新闻发布会,这是顾欣案发前的最后一次公开露面。
2015年7月9日早上10点,顾欣被带走调查。45分钟后,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就发布了顾欣涉嫌违纪的消息。
201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贪污罪对顾欣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