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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侥幸心理岂能蒙混过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原镇长林明生,因收受下属、工程承包商等多人贿赂逾150万元,一审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广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州检察”披露了林明生贪腐的细节,林明生在巨额利益和浮躁心态的共同驱使下,心存侥幸,认为新闻报道的因贪腐而东窗事发的官员只是极少数,那些出事的都是运气不好,自己不会遇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

这显然与侥幸心理作祟不无关系。纵观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很多贪腐官员在实施贪腐行为之前心理还是比较矛盾的,有过较为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们深知其严重后果。但为什么最终还是迈出了“第一步”呢,不能不说侥幸心理这个“幕后推手”起了重要作用。比如,我做得相当隐秘,绝对不会被发现,他们跟我关系特铁,绝对会守口如瓶。此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一次偶尔得手便变本加厉一发而不可收,以致陷入罪恶的泥潭难以自拔。

在此,很有必要提一提那些“个性贪官”。浙江省永嘉县桥下学区原主任戚海平就很坚守“原则”,上门请托办事者送上的现金一律拒绝,高档烟则来者不拒——自认为后者不属于受贿。杭州市江干区城建办原主任乔志东的“个性”是,表现出很重亲友的姿态,受贿则由母亲、妻子、弟弟及侄女和3个情妇“代劳”——乔志东在场时,母亲往往会收到老板们孝敬的“过节费”。

所谓“个性”其实都是妄图逃脱法律之制裁。但可能得逞吗?早在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等10种“个性”行为都属受贿。时下,且不说反腐败早已形成压倒性态势,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日臻完善并形成体系,就是在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手段也更加多样、缜密。仅靠侥幸心理就想蒙混过关,只能是一厢情愿。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