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大篇幅报道披露:近日,自己并未“犯事”的周剑,被免去了湖北省襄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职务。
无独有偶。前不久,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潜江的2起类似违纪案件,涉事领导干部虽未被撤职,但也受到了诫勉谈话处理和党内警告处分。
没“犯事”却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免职,是何缘故?原来,这几位都是对发生在身边的违纪问题监管不力,最终受到了相应的纪律惩处。
除了上面的这些案例外,这篇报道里还列举了湖北另外几起责任追究案件——
襄阳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樊某某因系统内多名干部违纪,本人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免职;
襄阳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崔某因单位多名干部套取并占有财政资金,本人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你不问责,纪委就问责你。”几例案件充分说明——主体责任不容忽视。
“老好人”心态作祟
近一段时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巡视巡查工作的成果已有部分进行了通报。从公布的问题情况看,管党治党不严不实、监督执纪偏松偏软,是一个共性问题。而研究其中的细节可以发现,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原因,大多数都和“老好人”心态有关。
2016年7月,厦门市翔安区纪委在对吕塘社区的日常检查中发现,2014年7月,厦门东石物流有限公司为取得吕塘社区内约350亩虾池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时任社区党总支部委员洪某向34名居民代表(其中党员居民代表5名)行贿,每人1万元。之后,东石公司为尽快开展虾池退养、后续基建工作,于2016年8月送给洪某等3名社区干部每人各5万元,另外送给董承辉(主动退回)和时任党总支部委员洪某各2万元,以取得他们对该社区虾池退养、基建工作的支持。
这件事直接导致吕塘社区9名涉案党员被追究责任。如此多的党员干部被处分,社区党总支负责人难辞其咎,翔安区纪委要求新店镇纪委启动“一案双查”,约谈社区党总支书记董承辉。
“东石公司也送钱给我了,我第一时间就退了,我原本以为自己没有收受贿赂,就不会受到处分。”董承辉说。
调查发现,董承辉退钱之后曾意识到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两委干部也可能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他没有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核实、教育、提醒,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有关部门对社区两委干部和居民代表启动违纪调查后,董承辉明知社区多名党员、干部集体发生上述违纪行为会损坏党的形象、影响社区其他工作开展,却仍然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没有对有关干部、党员进行廉洁提醒、教育,也没有监督有关人员进行整改,而是放任不管。
监督执纪问责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得罪人的活儿,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铁面执纪、无私无畏。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在对待违纪违规问题时,习惯陷入老好人的思维之中,在从严治党、从严执纪中失去原则立场,总想“多种花”,“上级不抓不出手,出手也想留一手 ”,“鞭子高高举起,最后轻轻放下”。到头来,不仅不能让违纪党员及时勒马,还损害了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当然,除了习惯性当“老好人”外,个别领导的“不当示范”也是诱因。这部分干部在面对下属违纪违法时,不仅“躲躲闪闪”、严重失职失责,而且还“自甘堕落,甚至同流合污”。
日前,中纪委官网通报的“中央纪委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原组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曲淑辉严重失职失责“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
经查,曲淑辉同志担任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组长、民政部党组成员期间,未按照党中央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严重失职失责;未按照党中央要求聚焦主责主业,长期干预和插手驻在部门下属单位相关工程项目,并从中谋取私利。
这种类型的主体责任缺失,危害性更大,还容易导致系统性“塌方”!
“牛鼻子”是关键
事实上,主体责任要落实好,领导干部是关键所在。只有牵住了“牛鼻子”,才不会“掉链子”。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曾进行过一项问卷调查,结果发现省级、省级派驻、中央企业和市级纪检监察干部等四类领导干部对落实主体责任的认可度从90.2%递减到82.1%。同样,对纠正“四风”的认可度也由45.53%递减至32.96%。其中,对中央企业纠正“四风”的认可度最低。
从中可以看出,各主体对所在地区、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认可度,与纠正“四风”工作的认可度大致成正比。也就是说,主体责任落实得好,纠正“四风”工作成效则相对较好;反之亦然。
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东方早报的记者在采访中就发现:
有些地区、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之所以有“缩水打折”的现象,就是因为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遮遮掩掩,怕抹黑本地本部门形象;而在查处中,总是纪委“一家忙”,党委却“甘居幕后”。
对此,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更是直言,有些腐败行为之所以会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有些基层党组织存在主体责任弱化、层层递减的问题;还有些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追究问责不够严,领导干部存在着以约谈代替责任追究的情况”。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曾说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也就是说,只有我们的领导干部真正负起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的有效管理和严格监督,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予以及时制止,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湖北交上了怎样的答卷?
“监督不力,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需要治治‘监督不力’这种病。”那么湖北十堰、襄阳等地开出的药方,对不对症呢?
“你们查实了两个问题,为何约谈、问责、通报曝光均为零?只查不处理不问责,与有责必问要求相符吗?”
对“零约谈”“零执纪”、上一年度绩效目标考核靠后的6名单位“一把手”及纪检组长,十堰市纪委进行了约谈。截至去年11月,十堰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5000人次党员领导干部层层开展“揪耳朵”式履责尽责大约谈。
同时,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1个县委领导班子和6个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并对相关的7个单位“一把手”免职。
而襄阳除对“问责的再问责”外,还实行“一案双查”,一批履责不力者受到处理。
去年以来,襄阳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分别带队对各县市区和80多个市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19名县级干部、70个问题线索开展谈话提醒。
大约谈集中释放了“牵不住牛鼻子,就要挨板子”的强烈信号。今年第一季度,襄阳纪检机关立案775件,同比增长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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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 中国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湖北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