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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高质量审理文书的几点思考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执法职责的关键环节和必经程序,案件审理阶段需要形成的文书数量多,要求也高,有审理报告、征求意见函、向地方党委(上级纪委)请示材料、处分决定、起诉意见书等审理文书,这些审理文书对于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对于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审理文书,应该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基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上述“二十四字”方针能直接体现的载体就是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等审理文书。一份既对组织负责,又对当事人负责的高质量审理文书,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理的基础上,要严格坚持“二十四字”方针,审核好每一份证据,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纪法适用关,认真负责地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制作审理文书。

     制作文书要遵循既定格式。审理文书具有较强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撰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文书格式有统一规范和具体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来起草审理文书。从内容来讲,该有的因素必须要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比如审理报告,《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审理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从公文公式来讲,审理阶段的文书都是重要的公文,也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在眉首、公文主体、版记、字体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制作,确保审理文书的质量和规范。

     定稿前要坚持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制作并形成审理文书,应当充分发挥审理部门集体的智慧,坚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对于审理报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要求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工作要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于征求意见函、请示材料、处分决定等其他文书,从实际工作来看,集体审议对于提升文书质量也有着很大作用。坚持审理部门集体讨论,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全体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审理经验,对于案件审理和处理意见等提出意见、建议,尽可能地完善提升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团队优势,尽量避免错字、别字、漏字以及格式等技术方面的差错,确保审理文书的严肃性和精准性。

     成稿后要善于“回头看”。制作的每一份审理文书,涉及面和范围都很广,最后都要入卷归档,既要经得起被处分人、司法机关的检验,也要接受上级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更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因此,审理部门的人员凡事要养成“多读一遍、多看一眼”的习惯,全力避免各类疏漏和“低级错误”的发生。比如在审理报告上会研究前,在请示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前,在处分决定送达前,在起诉意见书送达检察机关前,等等,承办人或者由其他人员再认真“研读”一遍,尽量实现“零差错”,否则一旦在材料到了会上、送到了其他机关或者被处分人后再发现问题,基本无可挽回或者会付出代价,很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要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贯穿文书制作始终,确保完成的都是高质量的审理文书,既可以保证审理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可以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孙浩  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