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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受贿书记身上的三个“无知”

细数受贿书记身上的三个“无知”
王茂桂 

 
  据《南方日报》,茂名政法委原书记倪俊雄因涉嫌受贿400余万,近日将在东莞接受审理。人们不禁要问,一个从中学教师起步,曾经廉洁、勤奋工作,有过党史研究室工作和政法系统工作经历的厅级干部,为何会得到如此下场?仔细分析其官场生涯,不难发现倪俊雄身上有三个“无知”——对权力的无知、对法律的无知、对哲学的无知。正是这三个“无知”,使其贪腐之心越来越重,贪腐之路越走越远,最终锒铛入狱、忏悔不已。
  一是对权力的无知。权力可以滋生腐败。权力用得好,可以造福一方,惠及百姓;权力用得不好,不仅不能为民谋利,而且会最终把自己陷进去。可以说,手握重权的倪某,并没有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从受贿两万元“小数目”到接受上百万的“大红包”,从卖官鬻爵到官商勾结,从心存侥幸到大胆索取,此时的倪某已经身陷受贿漩涡,就像一只在温水里慢煮的青蛙,对自身的危险处境完全无知,还自我感觉良好,却不知冰冷的镣铐也正向他伸来。殊不知,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一分权力一分责,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人民在给予党员领导干部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责任。既然拥有了权力,就要履行责任,就要对赋予权力的人民负责。在贿赂面前,倪某只看到了手中权力之大,却忘记了责任之大;仅念一时之贪,却忘背后之险;只想着削尖脑袋,往官里面钻,往钱里面钻,往个人利益里面钻,却从来不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同。结果呢?损了国家,害了人民,也终结了自己。
  二是对法律的无知。据报道,倪某在巨额受贿事实面前依然表现异常镇定,拒不交代问题,将所收他人钱款完全说成年节红包,且只收钱不办事,不承认是受贿所得。在自身难保的情形下仍旧有“贵人相救”的思想存在,试图通过家人活动关系,找人帮助说情,心存侥幸,等待峰回路转的机会。这无异于痴人说梦,这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蔑视。《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你是平民百姓还是党员干部,无论你是普通群众还是身居高位,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吞咽自己酿造的苦果,尝试失去自由的滋味。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也没有可以凌驾法律之上的“贵人”,法律的利剑从来都是无情的,倪某的行为终将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三是对哲学的无知。哲学唯物主义辨证法说,内因决定外因。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充满诱惑的权力阶层,当外部监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而自我约束力又不够,抵挡不住各种诱惑,腐化也会越来越向自身靠近。面对“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的多,向自己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极少;领导和干部或群众的民主评议基本上流于形式;班子其他成员没有也不敢进行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形同虚设。”等情况,倪某仍旧不知道内因才是主要原因,寄希望于他人和外部的监督来约束自己,而不是加强自我约束,提高个人党性修养,平时常念紧箍咒,常烧廉洁香,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内心深处杜绝腐败,却肆意挥霍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贪污受贿,大小通吃,又怎么不会腐化呢?正确对待权力,正确行使权力,以权福民,以权惠民,如此,利国利民利己。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