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思维模式下初步核实工作的开展途径
初步核实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初核质量的高低对案件能否成案、定案意义重大。监察体制改革后,审查调查工作,尤其是留置案件的办理,时间紧、任务重、程序严、证据标准高,实践中很多工作由审查调查阶段转移到了初核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精准化、精细化意识,把精准思维模式贯穿初核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初核工作的有效性、精确性和科学性。
一、精准选择和把握初核对象。一是要优先核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落实“两个维护”是根本的政治责任。问题线索中如涉及明显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必须优先开展核查。二是要注重核查重点领域、重点工作的线索。中央纪委多次提出,要针对“三类重点人”加强审查调查力度,这类线索必然重点核查。此外,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要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这些线索也应重点关注。三是要核查对削存量、遏增量起反面作用的线索。从已查办案件情况来看,腐败增量仍然存在,必须及时发现、露头就打;削存量方面,有些权钱交易行为长期经营、盘根错节,甚至形成利益集团或人身依附,不及时挖掉,很容易扩散污染,对于这些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障碍的,也要及时、铁面处理。
二、精准履行报批和准备工作。关于报批程序,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初核阶段有“四个必报”,分别是初核请示必报,初核方案必报,拟采取的调查措施必报,初核情况报告必报。较之工作规则,工作规定对初核请示和初步情况报告的报批程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核及形成的初核报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核及形成的初核报告,在省级监委以下的,应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这点,实践中应予以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初核方案、拟采取的调查措施必报,则体现了对审查调查工作的过程性管理,亦应履行报批后实施。
关于初核准备工作,主要是成立高效核查组。首先,要明确核查组组长,由组长根据线索核查重点和难点进行任务分工,分工时还要充分考虑核查人员的专业特长和性格特点。其次,要注意吸收或抽调专门人才。初核过程中,往往需要调取涉及审计、会计、大数据分析等领域的证据材料或可作研判的资料,可吸收这些方面人才加入核查队伍。最后,对于重点人、重点事的核查,核查组领导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于选择核查方向、调取重要证据、能否成案立案等重点事项,要多商讨、多研判,必要时还要多请示。
三、精准采取调查措施和对相关人员谈话。在初核阶段,要通过采取调查措施和向相关人员谈话的方式,获取被核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证据,形成“用证据促供述”的条件和氛围。采取调查措施方面,根据工作规则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可以采取的“12+3”项调查措施,大部分在初核阶段是可以使用的。不过,有三类措施在初核中、立案前一定不能使用,分别是涉及人身自由的留置、通缉,涉及对涉及财产处置的冻结、搜查、查封、扣押,还有立案后针对被调查对象的讯问。要注意,对于涉及财产处置的暂扣措施是一个例外,执纪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这解决了部分涉案人员在初核阶段主动上交违纪违法财物,而之前我们无法处置的尴尬局面。此外,初核阶段使用技术调查措施也有限制规定:工作规定指出,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实践中,在初核阶段采取上述调查措施时,为避免干扰、减小阻扰,有时还应采用一些“掩护作业”方式,比如调取书证时,可同时调取多份,把实际需要的掺杂其中;比如以核查失职问题为表象,实则“暗度陈仓”,获取与行受贿问题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初步核实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一般不与被反映人接触,但必要时可以向知情人、参与人,特别是涉案人员收集言词证据,以了解情况、固定事实。这里重点谈一下对涉案人员谈话的方式。初核阶段,行贿人、共同受贿人心理复杂、面临压力大,谈话时间越长,核查行动暴露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在控制涉案人员谈话期间要做到迅速突破。总的谈话思路是既施压力、又给出路,要实事求是讲明组织程序是严肃的、组织态度是坚定的,层层施加压力,让谈话对象体会到早谈比晚谈好;同时,要潜移默化掌握对象心理压力,加以疏导,讲明出路,让其自己主动去争取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给政策不能盲目给,不能出现诱供之嫌,给出的口径要提前研究并请示汇报。
四、精准发现立案后的开拓空间。初核阶段,还应尽可能全面收集掌握被核查对象及涉案领域相关内容,形成信息优势,为立案后工作开拓空间。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尽量立体化勾勒被核查对象的“相貌”。一是查询或调取对象的银行资产、固定财产(及来源)、出行行踪、健康状态、通信记录等信息,以掌握基本情况。二是向相关在押人员了解情况。比如向与被核查对象同处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在押人员,了解对象性格特征、兴趣习惯、家庭成员情况、交往的朋友圈等内容。采用这种对较隐蔽方式获得信息,既能了解被核查对象的情况,也能了解地区或系统的政治生态。三是充分掌握巡视巡察、审计等情况。通过掌握被核查对象所在单位、系统被巡视巡察或经审计的情况,可全面梳理该单位、系统存在的体制机制漏洞,以及可能出现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环节。
五、精准实施初核后的处置意见。根据执纪规则,初核工作完成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批程序与初核请示一致。处置意见方面,经初核后的问题线索可提出多种方式的处置意见,包括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对于无需进入立案程序的,一般在初核报告中写明下一步工作建议即可,经报批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对于需要进入立案程序的,还要起草拟立案(含留置)的请示,仍要按程序报批。执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送,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以上初核后的处置行为,均要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孟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