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办〔2011〕2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
 
 
 
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2011〕26号)精神,确保我市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清理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以党政机关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活动数量在2010年调研摸底基础上压缩20%、举办行为逐步规范、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内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规范实施。
    1.坚决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主要包括: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2.严格庆典活动审批程序。各地各部门举办公祭类庆典活动,须报省委、省政府后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庆典活动,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庆典活动,按归口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3.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数量。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纳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按照程序报批。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各地区不得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市及县(市、区)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市庆、县庆、县改市等周年庆典活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参与的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
    4.严格限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规模和开支。坚持“谁举办、谁出资”、“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活动,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
    5.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省领导出席活动,须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提出申请,对口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从严控制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宣传报道。
    6.举办涉外论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各类涉外论坛的通知》(中办发〔20l0〕10号)要求执行。
    7.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但各地各部门应参照本《实施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进行控制和规范。
    三、方法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12月上旬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至6月)
    各地各部门要把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作为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进行广泛动员和具体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总体要求、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清理和规范工作。市级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广新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并将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案于6月10日前报送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备案(6月至9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对2011年已举办和拟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重点对依据是否明确、经费来源是否明晰、活动规模是否适度、领导出席是否合规开展自查自纠和审核清理,如实填写相应统计表。其中,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纳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安排,未纳入计划或者未说清经费来源的,一律不能审核通过。
    1、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逐项填写相关统计表(表四至表八),于9月1日前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要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本人批准签字后正式报送,不能代签。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须报送以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各地各部门年内拟举办的活动,需报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应分类填写申报表(见表一至表三),并附活动具体组织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至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市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2、审核程序。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主办或参与举办的活动,经自查自纠审核登记后,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上述单位的所属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及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主办或参与举办的,由主管单位审核把关后,一并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各县(市、区)及以下主办或参与举办的活动,由本地区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逐项甄别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三)监督检查(6月至10月)
    各地各部门要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借举办活动搞乱收费和各种摊派,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活动,搞变相公款旅游;以各种名义给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钱送物,搞变相行贿受贿;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巧立名目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牟取私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总结评估(10月至11月)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对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成功做法和制度建设等情况,并起草专题报告报送省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切实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清理规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二)严查违规行为。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重点查处违规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借举办活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搞“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在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原因,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巩固清理和规范工作成果,建立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清理和规范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附件:1. 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责任分工;
    2.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各地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申报表》(表一);
    4.《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申报表》(表二);
    5.《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申报表》(表三);
    6.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统计表(表四);
    7.庆典活动保留项目登记表(表五);
    8.研讨会、论坛活动保留项目登记表(表六);
    9.庆典活动取消项目登记表(表七);
    10.研讨会、论坛活动取消项目登记表(表八);
    11.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表。
 

附件1

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责任分工
    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广新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履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清理规范活动相关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全市清理规范活动各项日常工作,受理核查涉及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络咨询投诉举报,解释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
    市委办:负责全市归口市委审批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审批工作;市委举办活动报省委审批工作;市委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审批工作;牵头制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的具体规定程序和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具体审批程序。
    市人大办:负责市人大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审批;市人大举办活动报省委审批工作。
    市政府办:负责全市归口市政府审批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审批工作;市政府举办活动报省政府审批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审批工作;制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的具体规定程序和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具体审批程序。
市政协办:负责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审批;市政协举办活动报省委审批工作。
    市委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归口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清理规范及举办活动的审核把关工作。
    市财政局:加强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预算管理及经费使用监管工作;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活动的审核把关;制订规范经费审核的程序规定。
    市审计局:负责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审计监督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政府举办或出资的演艺活动的审批把关。
 

附件2
 
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长:沈洪清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第二组长:陈健翔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曹为民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姚学龙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  勃   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崔  潮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姜友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主任
          周海宁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其录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秋凤   市审计局副局长
          程霖霞   市纪委派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崔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表四至八填报说明
一、“社会团体”,指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指管理或挂靠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单位。
二、“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接受捐赠等。
三、“承办、协办单位”,指参与承办和协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所有单位。
四、“举办依据”,指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的文件名称、文号。如依据领导批示,要填写该领导名字和职务。
五、“周期性活动”是指常设的、定期举办的活动,“一次性活动”是指只在今年举办的活动。“举办周期”是指举办周期性活动的时间间隔。
六、“取消的活动”是指撤销的今年已举办和今后拟举办的活动(含周期性和一次性活动)。“保留的活动”是指截至统计时已举办的活动和拟举办的活动(含今年未举办但将来要举办的周期性活动)。
七、“单位性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八、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九、此表可复制使用。
十、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6661734;传真88191736外网邮箱:ycjf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