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问责中石油大连4起火灾
国务院问责中石油大连4起火灾
14人移送司法机关 64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14人移送司法机关 64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法制网北京11月24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近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国务院批复同意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分别给予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该起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等3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