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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制度+科技”全方位监督防范专利审批中的廉政风险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制度+科技”全方位监督防范专利审批中的廉政风险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注重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科技手段为支撑,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较好地促进了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以制度建设为根本,确保科学合理配置权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完善了《全国知识产权(专利)局系统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专利审批工作中的廉洁性制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专利行政审批权。
    贯彻预防腐败要求,落实廉洁从政规范。注重专利审批的制度设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从事专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此外,还围绕专利审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专利审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审批程序阳光透明。公开发布涉及专利审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复制已经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和登记簿。申请人随时可以了解申请所处阶段和处理情况,便于公众进行监督。
    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实行权力利益分离。要求所有参与专利审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知悉或掌握的未公开专利审查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权力与利益脱钩、审批与收费分离。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源头防止利益冲突。在专利的审批和审理过程中,对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审查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
    严禁参与经营活动,坚决限制违规兼职。专利审查机关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专利审批人员不得从事各类专利代理活动;不得私自组织或参与撰写申请、复审、宣告无效、诉讼等文件;不得私自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有偿咨询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合理规制审查权力,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指引以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完善救济制度。明确审查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消除一切不受任何原则和规则指引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导致审批结果有失公允或对相同问题处理不同。
    以科技手段为支撑,促进依法合规行使权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简称E系统),涵盖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公告等直至专利权失效的全部法律程序,规范了专利审批流程,增加了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权力分设更加合理明确。在E系统中,全部申请及后续文件均形成电子件在各个部门之间流转,做到整个审批过程有据可查。专利审批权力在系统中得到固化,防止了权力真空和滥用。
    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专利审批全流程电子化,避免了纸件案卷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变更和非法干扰风险。统一申请受理,统一对外发文,减少了中间环节,从源头上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权力行使更加公开透明。E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典范工程”。审查数据存在数据库中,公开透明,实现共享。查询通过子系统,渠道全面通畅。
    权力监督更加及时有力。E系统实现了对专利审批进行实时流量监视、周期监视、审限监视、人均待审量和审查质量监视。当某个部门质检差错率、反馈量发生较大波动或者接近预设报警值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示。设置了严格的局、部和处三级质检体系,提供了完善的日志管理功能,做到了审批过程“操作必留痕、留痕可追溯”,使廉政风险得到更有效的防范。
    以强化监督为核心,有效制约监管规范权力
    构建专利审批质量监督路径。专利审批制度采用“内外一起抓、内外都过硬”的两条质量监督路径。一是建立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质量、标准、研究、培训四环节联动的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在组织建设方面,建立局、部、处三级质量检查组,对审查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在资源保障方面,初步建成专利质量管理信息化平台,正式运行“专利审查质量评价系统”,保障了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二是强化以质量反馈为主的外部监督。开展专利审批质量反馈工作,搭建了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查质量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监督与投诉。
    采取严密有效的廉政措施。一是重视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设立专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积极接待群众来访,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二是重视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队伍建设。先后建立了局内职工参与监督的党风廉政监督员队伍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特邀监督员队伍,对专利审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行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 (作者: 肖兴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