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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元月5日,盐城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具体明确从五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推动审计整改规范化、制度化。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被审计单位还应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检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补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监察、检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以及落实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等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各级政府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既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也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要纳入廉政监察的内容,并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要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部门(单位),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
    (五)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宣传审计整改典型。通过审计结果公布,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成效。(徐兴松 沈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