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涉嫌受贿案开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涉嫌受贿案开庭
“我自愿认罪,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干部,之所以走上这样的道路,就是因为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思想滑坡所致。”1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今年48岁涉嫌受贿的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副厅级)李某后悔地说。
法庭上,公诉人称,今年6月,自治区纪检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李某有受贿行为,遂对其进行调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李某利用其担任喀什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成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吴某等7人贿赂155.4万元。案发后,李某将赃款全部退缴。公诉人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和收受的钱数均表示认可。但他辩称,其中有几笔钱是朋友在逢年过节时送的,他们并未托自己办事,自己也没有给他们帮忙,对这几笔钱的定性持有异议。此外,李某还称自己主动供述了几起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李某的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对其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人表示,李某以权谋私、收钱办事,是典型的钱权交易,不管收钱后所帮的忙是合法利益、非法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成立。
法院对此案当庭未作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关丽琼、通讯员魏涛)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