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首例收受干股受贿案被判刑
安徽省定远县首例收受干股受贿案被判刑
正义网安徽5月12日电(通讯员冯祝苗 丁璐)日前,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首例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悉,该案是2007年7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收受干股以受贿罪论处以来,该院查办的首例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犯罪的案件。
该案是定远县院在查办凤阳县教育系统窝案中,承办人深挖线索自行发现的,经滁州市院的指定管辖,于2010年7月开始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立案侦查,经过办案人员艰苦细致的取证,侦查,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07年至2008年担任凤阳中学总务主任期间,与时任凤阳中学校长的马某(另案处理)、校文印室承包人王某约定以入干股形式,帮助王某承揽“皖南八校”及两次滁州市联考试卷印刷业务,并于事成之后三次收取干股分红共计5.5万元。
定远县院在该案查办过程中,严格按照“两高”的相关规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扎实取证”上下功夫,最终达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完全认定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鉴于其在侦查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并作出了上述判决。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