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大多给他送过钱 贵州都匀规划局原局长获刑
房开商大多给他送过钱 贵州都匀规划局原局长获刑
(贵州)都匀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思明在任职的3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20多起,此案几乎涉及到了都匀市所有的房开公司。由于受贿面广、金额大、次数多,在都匀备受瞩目。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一审已经结束,法院一审认定李思明受贿金额163万余元,另有12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任职3年,受贿163万
李思明今年47岁,出生于贵定县一个农村家庭。1986年,李思明从贵州建筑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毕业。他先是在黔南州建设局上班,一个月后调到都匀市建设局规划办;2003年至2005年,任都匀市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2005年10月,调任都匀市规划局副局长,2007年3月任都匀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010年10月11日,都匀市检察院向都匀市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李思明在任都匀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了都匀市多家房开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4万余元及价值1.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同时,李思明有135万余元财产明显超出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日前,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思明受贿金额达163万余元;另有122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送钱,房子就越修越高
在长达55页的判决书上,法院审理查明,给李思明“送礼”的单位,几乎涵盖了都匀市所有大大小小的房开公司。
判决书显示,“送礼”金额最大的是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南三和公司)总经理兰吉坪(另案处理),她共“送”给李思明30.5万元。
2006年初,兰吉坪找到时任都匀市规划局副局长的李思明,提出该公司的“紫竹苑”房开项目拆迁量大,希望李思明批准将原来设计的7层增加到11层,于是,李思明建议她先申报17层。为了“感谢”李思明,兰吉坪送给李思明5000元。
2007年中秋节。兰吉坪为了尽快办理“紫竹苑”项目加层的规划手续,又到李思明办公室送了3万元。
2008年上半年,兰吉坪又到李思明的办公室,送给李5万元,“希望规划局尽快批复加层项目,公司好开工”。同年6月23日,都匀市规划局向黔南三和公司下达了“紫竹苑”1、2、3号楼都是17层的批复文件。
2008年10月16日,兰吉坪又向李思明提出,想把“紫竹苑”3号楼由17层增加到27层。在李思明的操控下,同年11月18日,都匀市规划局制作了关于该楼的调整方案,作为专家意见进行上报。2009年1月12日,兰吉坪将20万元现金送到了李思明的手中,又向李思明提出再加一层,李思明同意并将方案调整为27F+1层(即复式楼)。李思明得到20万元后,于当天中午把此款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2009年3月31日,都匀市政府向都匀市规划局下达了同意“紫竹苑”3号楼调整方案的批复。此后在清明节的某天,兰吉坪到李思明的办公室送了2万元。同年7月10日,都匀市规划局向黔南三和公司下达了“紫竹苑”3号楼规划方案批复。
综上,黔南三和公司由兰吉坪经手,先后5次送给李思明人民币30.5万元。
订房交2万,房开送10万
2008年3月至4月,都匀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匀大成公司)在都匀市开发“都匀1号”房开项目,在未经都匀市规划局派员到场实地放线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因此面临高额处罚。
都匀大成公司董事长王灿明向法庭作证时说:“如果按照实际情况,我们公司将挨罚100多万元。为此,我找有关领导,最后就罚了6万元。”
这个“有关领导”,就是李思明。
李思明供述,都匀规划局向都匀大成公司下达了处罚通知书后,王灿明多次找到他,要求减轻处罚,他就同意了王灿明的请求,只对该公司进行了6万元的处罚。
2008年8月2日,李思明交了2万元,在“都匀1号”楼盘订购住房一套。几天后,王灿明转而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李思明。对于为什么要送10万元给李思明,王灿明说:“如果他在我们公司买房,我提出给他一点钱作为补偿。”
后来,王灿明打电话给李思明,约他见面。李思明开车来到后,王灿明把用塑料袋装好的10万元钱放到李思明的车上后离开。王灿明说,考虑到“以后我们公司的建设还要规划部门的关照,因此才想拿钱给李思明的”,但这笔钱,王灿明表示“是我个人送的,由我个人承担”。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13年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13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思明及其家庭成员的总资产是312万余元,其中合法收入60万余元,涉嫌受贿金额163万余元,其家庭成员日常消费支出为33万余元。据此计算,李思明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收入扣除其与家庭成员日常消费支出结余26万余元,在其总资产中扣除该结余和受贿金额后尚有122万余元,这122万余元李思明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思明分别收受罗某等7人送的12.15万元系受贿,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都匀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思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回扣共计163万余元;另有122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李思明受贿的违法所得及财产的差额部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思明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9日,记者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来源: 金黔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