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选登

不光明的卫生院长

 
不光明的卫生院长
 ——海安县曲塘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兼党支部书记王明犯受贿罪综述 
 
  公生明,廉生威。 ——郭允礼

  坐落在通扬运河边的古镇曲塘,现代文明与淳朴民风交响融汇,这里的居民一直幸福地享用着市井小镇熟人社会的便利和温馨。镇上上了年纪的人都记得,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曲塘中心卫生院(简称曲塘医院)分来了一名中医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他,就是王明,凭借精湛的医术和热心的服务,在小镇居民中留下了很好的口碑。在自身努力和组织的关心培养下,他逐渐走上了领导岗位,2005年7月起担任曲塘中心卫生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人们眼中的好人、好医生王明,竟然在暗地里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整体搬迁、人事调整、药械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私,收受他人贿赂。2011年3月,一份《关于曲塘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违规问题的初步核查情况报告》揭开了王明身上的“遮羞布”,人们才发现了他“不光明”的一面。
  利欲熏心:“运作”搬迁工程
  2008年春节间的一天,王明与邻近县市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李山(化名)闲谈时,谈及曲塘医院整体搬迁之事,明示政府对此项工程很支持,准备近年实施,但是资金不足。李山立即表示,这是个好项目,他很感兴趣,曲塘医院现处地段也不错,可以开发房地产,一定能赚到一大笔钱,可以由他投资建设,这两个项目如果顺利的话,能赚到100万元左右,同时答应分给王明三四十万元。2008年4月,王明和李山签订了一份投资意向书,从此就开始“运作”曲塘医院整体搬迁工程。
  为使王明早日启动这个项目,李山立即行动,到王明的办公室送给了王5万元,表示让王明先拿着这5万元钱,到时有了利润再分,嘱咐其一定要把工程拿到手。2009年5月,在王明的努力下,李山与政府和县卫生局签订了正式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李山全额垫资实施整体搬迁工程。2009年6月,曲塘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经海安县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项目投资总额1500万元。
  利令智昏:签订“阴阳合同”
  2009年8月,李山在又送给王明1万元钱后,以签订投资项目具体协议的名义,将由李自己起草的《海安县曲塘中心卫生院新址工程门诊楼、急诊楼、病房楼等工程投资协议》交给王明,王明在未请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这份协议对原来的协议作了很多变更,增加了许多对曲塘医院不利的条款,并给县卫生局后来处理工程问题带来了很多麻烦。
  2009年12月份,整体搬迁工程准备进行招投标,李山为了确保其指定的扬州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中标,送给王明3万元钱,王明向其提供了招标书制作人等信息。由于王明的积极“运作”,由李山找来的5家公司互相串标,最终以高出标底价80万元左右的价格中标。合同签订后不久,李山再次送给王明1万元钱,同时又带着三份补充合同到王明处盖章,赤裸裸地说出原来的合同条件太苛刻,他们不太好操作执行。已经深陷欲壑的王明又一次在没有报告政府、县卫生局并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补充合同上盖了单位公章和签名章。该合同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增加了对曲塘医院不利的条款。
  2010年6月,因资金等原因,在县卫生局要求下,曲塘医院向扬州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书》。2010年8月,李山等人拟写了《停工通知书》,这份停工通知书对停工期间的损失、工程款的结算、原合同的执行等进行了约定,王明第三次在未经政府、县卫生局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在停工通知书上盖了单位公章。当月底,李山送给王明1.5万元钱。
  正义亮剑:贪婪原形毕露
  2010年9月,曲塘医院向扬州公司发出复工通知,后又经县卫生局工作组介入会谈商洽敦促复工,但扬州公司仍然没有复工。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整体搬迁工程应在2011年3月8日封顶竣工,但该工程到2011年1月仅完成基础建设,地面上的钢筋锈迹斑斑。2011年1月,海安县卫生局以曲塘医院的名义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与扬州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2月,扬州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结算已发生工程款、给付工程款的占用利息、赔偿停工损失共计360多万元。仲裁期间,由于扬州公司提供了补充合同、重新签订的投资协议和停工通知书等对其极为有利的证据,曲塘医院面临败诉和巨额赔款的危险。在此期间,双方明着在打官司,暗地里李山就怎样来应付仲裁和王明进行商量,并又送了1万元钱给王明。
  2011年3月,海安县纪委从曲塘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入手,对王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办案人员围绕工程领域案发的特点和规律,对医院搬迁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了调查,从而掌握了王明违纪违法的证据,于2011年3月7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实施“两规”。
  海安县委对查办案件工作高度重视,由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共同查办此案,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调查组,发挥协同办案综合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王明对纪委介入调查早有心理准备,将收受的钱物退给了有关人员,李山也在与王明商量后外出,回避调查。在组织调查期间,王明有时沉默不语,有时假装悔过流泪,想以此蒙混过关。办案人员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使案件迅速突破。经查,王明在曲塘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法为李山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李山所送款物计15万元及手机一部,多次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及单位职工所送钱物计9万元。3月25日,王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011年5月,海安县纪委召开全县卫生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下达了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加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行风建设,深入推进卫生系统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体系和卫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切实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巩固“无红包医院”创建成果,努力把卫生系统打造成文明行业、廉洁行业。
  汲取教训:无视法纪的代价
  2011年7月2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王明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漠视党纪国法、私欲恶性膨胀,在收受他人钱物的泥淖中愈陷愈深,对权钱交易习以为常。正如王明本人所说:“人家给我送钱送物,自己不但不拒绝,还认为是人家看得起你,平时帮人家办了点事,逢年过节对我表示感谢,送点钱和物,这说明我这个人还是有点面子的,收下来心安理得。”王明案件再次说明:挣脱法纪约束,必然受到法纪惩处。
  法律、政策等规范性制度,目的是规范行为,不给动机不良者以可乘之机,制度的效率更体现在执行力度上。曲塘医院制定了“三重一大”等制度,县卫生局也有财务管理等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但王明视制度如虚设,视组织于不顾,刚愎自用,凡事个人说了算、听不进他人意见,也不接受医院监委会的监督,直至在独断专行中走进囹圄。正如王明在悔过书中写道:“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总认为自己非常了不起,办事不坚持组织原则,有权滥用,公章乱盖。”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王明身上所发生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案件,同样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珍惜人民给予的信任,珍惜组织给予的荣誉,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抵挡住方方面面的、形形式式的诱惑。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觉从小事做起,从小处严起,“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