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村支书涉贪污等5罪获刑20年
安徽滁州一村支书涉贪污等5罪获刑20年
正义网安徽8月27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张婷婷)滁州市南谯区龙蟠管理区红庙村总支书李某任职20年,利用职务便利,大搞权钱交易,犯罪行为涉嫌五个罪名。该案由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五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6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李某系滁州市南谯区龙蟠管理区红庙村原党总支书记,2010年4月份,在滁州市人民政府清流河综合整治拆迁工作中,李某利用其拆迁组长的职权,将红庙村村主任李某和徐某家的60米房屋和20米房屋分别划入其两个女儿的名下,事后,利用其两个女儿的名义在滁州市创业南苑小区获得两套100平米的房屋,李某贪污了这两套安置房的差价20多万元。2007年至2010年期间,李某利用村支书这一职权,把他人户口迁入红庙村落户骗取政府安置房,非法收取他人贿赂18起,涉案金额90000元;2010年4月,李某擅自将红庙村的拆迁补偿资金60万元挪用给张某用于经营活动,后张某将资金予以归还。在大滁城建设过程中,滁州市政府拆迁方案中规定:私人房屋出租给有营业执照经营的公司超过三年的,按照“一层一进住宅房”的标准进行补偿。李某为了获得此项补偿的优惠政策,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经营,而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虚构公司的执照,因此获得一次性拆迁补偿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协助政府从事户籍管理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作为党总书记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构成诈骗罪。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此外,考虑到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已经提起上诉。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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