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代哥收受财物也以受贿罪追责
弟代哥收受财物也以受贿罪追责
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充当哥哥“利益代言人”的陈某生,在法官抽丝剥茧的盘问中还是现形了。日前,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受贿房产及退还给韩某的34万元系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生伙同其二哥陈某厚(另案处理),利用陈某厚先后担任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及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工程承包商苏某、韩某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价值逾46万元。苏某和韩某为感谢陈某厚分别提出赠与12万多元和34万元的房屋各1套。在陈某厚的授意下,被告人陈某生收受了苏某、韩某送给的上述财物。
陈某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将财物给予其近亲属陈某生,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生明知陈某厚收受他人贿赂而代为接受上述财物,因此,也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陈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陈某生已将34万元退还给韩某。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