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要案概览

收受“感谢费” 房管干部贪污受贿领刑

 
收受“感谢费” 房管干部贪污受贿领刑

    在举国上下提倡廉洁从政的今天,总是有些人把持不住,以身弑法,最终沦为阶下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廖某某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通过量刑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终审判决。
  2011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担任田东县房改办主任科员并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下拨的职务便利,在审批下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给某航运公司后,先后四次非法收受了该航运公司管委会送给的“感谢费”,数额共计人民币13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目无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此外,其还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廖某犯有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