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万元入刑”:考问职务犯罪举证难
“行贿万元入刑”:考问职务犯罪举证难
2012年12月31日,江西南昌商人桂松因向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县委原书记汤成奇行贿80万元,且抽逃出资2500万元,被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两起事件之间或许是巧合,但这也预示着,长期以来出于办案策略等因素考虑,检察机关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查处行贿犯罪的办案惯例也走到了尽头。
“行贿万元入刑”或造成举证难
据南昌市检察机关透露,前两年他们查办了南昌大学、南昌航空大学等单位腐败窝案,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江西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坦言,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非常恶劣,但常常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偏轻。
然而,随着“两高”解释的出台,这种办案方式已不再可行,但如何寻求更为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的途径,仍有待探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政治处主任李鹏说,法律早有明确规定,行贿或者受贿同样构成犯罪,现在的司法解释更明确规定行贿1万元追究刑事责任,这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将加重行贿者畏罪心理、抵抗心理,造成此类案件司法审讯难度大大增加。”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李剑云说,在实际操作中,贿赂案件最明显的特点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案件突破主要从行贿者入手,需要在行贿者证供的基础上再搜集证据,巩固犯罪事实。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如果行贿者主动交代,司法人员就会兑现一些减刑或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
2009年,江西省景德镇一名材料供应商向某公司材料采购供应部相关负责人行贿2万多元。因其主动交代,配合办案人员查办案件,加上行贿行为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公诉部门最后对其采取“相对不起诉”处理。
“按照‘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剑云告诉半月谈记者,在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下,行贿者畏惧刑罚,不愿意和检察机关合作,从行贿者身上突破口供就没有以前那么顺利了。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颜三忠说,行贿、受贿为对象性、秘密性犯罪,一般没有第三方在场,且双方都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就算行贿者主动去揭发,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这就更坚定了其顽抗心理。“这么做的同时,也包庇了受贿者的犯罪行为,让他们在利益上绑得更紧。”颜三忠说。
司法操作存在“宽大”过度现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行贿者“有恃无恐”和受贿者被定罪后心态的严重失衡,既影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江西师范科技学院法学院副院长万里鹏认为,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对行贿者主动交代、减轻刑罚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标准,很多案件中的宽大处理、减轻刑罚都存在过度现象。
“行贿的顶多罚款了事,几乎从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尊严何在,这不是鼓励行贿、助长腐败吗?”因受贿101万元正在监狱服刑的江西某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李某说。共有10多个人向李某行贿,但没有一人被追究。
据介绍,在一些贪腐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有些行贿者行贿次数较多、数额较大,但当其主动交代行贿的具体情节,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司法机关就会对其宽大处理,有时甚至免于追究。
“从长远来说,这一做法不利于打击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李剑云说。
显然,在贿赂案件办理中,过度依赖行贿者的交代,对其宽大处理,这种交换代价太大,并不能彻底地根治腐败。如果任由行贿泛滥,那么从犯罪成本来说,行贿者收益是可预期的,基本上没有多大风险。
“行贿本身就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成功了,不正当利益也谋取到了。万一被发现了,他只要去揭发、交代行贿事实,还会从轻处理。”颜三忠说,如果行贿行为普遍存在,又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会造成受贿行为更难控制。
应当更加重视非言辞证据
“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会对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造成一定冲击。据介绍,在此之前,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般先获得行贿者主动交代的口供,然后根据行贿者所提供的证据,搜集相关的材料、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来巩固犯罪事实。
为此,有法学专家认为,由于目前检察院技术侦查权极其有限,一旦发现行贿苗头,只有采取传统的询问口供的方式调查案件。应充分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样就能避免取证难,从而更好地打击行贿犯罪。
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下,就要求公诉机关自证部门办案时不能把所有的希望放在口供突破上。在侦查之前,要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行业、行为做大量的初查工作,加大外围初查力度,收集更多的证据。
“由‘证’到‘供’,要用证据使行贿者和受贿者不得不说。”李剑云说。
万里鹏也指出,在贿赂案件侦破中,司法机关不能只依赖于行贿人员的言辞证据,应加强侦查能力,增加侦查手段,更加重视非言辞证据的搜集,比如相关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等。
颜三忠则认为,在贪腐案件处理上,预防比事后的查处更重要。探索如何建成公权力的规范运行机制,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尽可能减少公权力滋生腐败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社会大众、媒体的监督,发生腐败的机会也会大大减少。”颜三忠说。
建立健全打击行贿犯罪新机制,并充分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才是破解取证难的关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吴国强说,目前很多省市已建立了“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制度,如果检察机关办案时将达到行贿犯罪立案标准的行贿人、行贿单位的信息录入系统,形成“行贿黑名单”,并且最终实现全国联网,就能从根本上遏制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