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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五年规划需建贪官“退出机制”

 
反腐五年规划需建贪官“退出机制”


  反腐学者称,按惯例,中纪委着手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有望在上半年出台。
  关于反腐的总纲领性文件,早在2005年,中央就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时隔三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8年这一规划,被称为“第一个反腐五年规划”。

  自2005年实施纲要及2008年第一个五年规划以来,一批大案要案获查处,一系列制度建设起来,佐证了反腐规划的成效。然而也不可否认,腐败现象依然相当严重。

  第一个经验教训是,第一个五年规划期并没有有效处理“腐败存量”及“腐败增量”的问题。“腐败存量”没有得到有效消化,新的“腐败增量”势头没有被有效遏制,媒体报道官员腐败资产已达到了十万亿元规模。近期反腐专家李永忠、历史学者吴思等知名人士提出有条件“特赦”贪官以换取对改革的支持,引起舆论关注。在笔者看来,中国目前的确需要一个贪官“退出机制”,以解决历史累积下来的庞大“腐败存量”,这应成为新一轮五年规划的一个方向。

  只有解决“腐败存量”才会创造解决“腐败增量”的条件。原因有三:第一需要承认当下的“腐败存量”已到了无法盘清的地步,只能“选择性反腐”,盘清的速度远远跟不上“腐败增量”;第二,需要承认很大部分官员腐败是“原罪”,原罪成立的前提就是旧有监督制度不完善,诱使大部分本不会在完善制度里腐败的官员,或多或少染上腐败之罪;第三,需要承认当下新的改革推动者和引导者,依然还是这批官员阶层,在中国尚未培育出成熟的公民社会之前,来自社会民众的改革推力依然处于边缘,民众更愿意被引领,而不是成为引领者。这种情况下,交易理论是成立的,因为即使这样的交易不道德,但社会效益依然最高。

  解决“腐败存量”问题,要采用的办法也有三种:其一为“无代价赦免”。划定一个时间线,之前的贪腐一律不究,时间线后的腐败依法追究。其二为“有条件赦免”。只要吐出贪金,就可免刑事犯罪之追究,也不影响其仕途与现职。其三为在“真相与和解”基础上的赦免贪官。对贪污所得与危害程度定立级别,贪污所得越大,越应查明真相,收缴彻底,促其向社会认罪。而贪污所得低于一定数额的,只要上缴,就可保其名节,不再公布,不再追究责任。在这三种办法中,以第三种方法最优,第三种更容易在广泛的社会阶层内达成“交易换改革”共识。

  另一个经验教训是,无论是2005年实施纲要还是2008第一个五年规划,在分解目标或次级任务方面,缺少可测量性及绩效核实性,一些改革试点因缺少系统性支持而流于形式,如一些地方的官员财产申报试点,因缺乏法律配套,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说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问题上,上一个五年规划主要是“建立”,重点是编织权力笼子的雏形,那么下个五年规划侧重于“健全”,重点是把笼子编得密实,核心在于把权力管好、管牢、防止遗漏。

  只有这样,十八大提出的“三清”(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才会在下个五年规划实施中得到实现。

  (作者系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