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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环节四种弄虚作假行为

招投标环节四种弄虚作假行为
□ 李积国

  
  招投标环节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环节,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环节。在这个环节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不仅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危害公众安全。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通过对立案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分析调查,发现在招投标环节,四种弄虚作假行为最为突出。   
  四种弄虚作假行为   
  一是虚假审查,大开“入口”。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或者施工队,为了承接工程,往往采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单位,然后以该单位的名义参与工程招投标,而部分招标方的负责人明知其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却在收受承包商贿赂或得到“好处费”的允诺后,利用手中的招投标职权,对其建设资质进行虚假审查,大开“入口”,帮其顺利参与工程招投标并获取工程承包权,从而导致在招投标环节出现表面中标的是有资质、有实力的大公司,而实际承接者却是技术、管理和设备均达不到建筑施工设计要求的小公司的怪现象。
  二是内外勾结,自招自投。有的发包方负责人私下参与工程承建,欺上瞒下,利用发包权力使自己参股或投资的企业中标,从而为自己捞取经济利益。
  三是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投标方与招标方事先就相互串通,打着招标的幌子进行暗箱操作,采取泄露标底、打压其他投标人等多种方式,使投标方看似公平地中标。
  四是金钱交易,“有钱”关照。有的投标人事先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频繁,大打“友情牌”,在交往过程中多次表明意图,希望得到关照,并承诺给予物质感谢。招标方人员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有表示”的一方中标,造成招投标环节中的不公平竞争。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