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荫国案后续:“一把手”贪腐问题成新看点
罗荫国案后续:“一把手”贪腐问题成新看点
【核心提示】
据媒体报道,自2月10日罗荫国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茂名市及市属区县陆续有涉案官员和企业老板被专案组带走。短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新闻一出,舆论哗然。由罗荫国案引发的舆情再度高涨,“一把手”贪腐问题也成为上至高层下至普通网民关注的焦点。
【舆情综述】
第一阶段:媒体解读官场“生意人”现象 舆论再提官员财产公示紧迫性
2月22日,官场“生意人”的现象依旧是媒体的关注重点。光明网-光明观察刊发的评论文章《警惕“权钱联姻”向“权钱一体”异变》认为,这种官场“生意人”的危害性比一般的贪官更大。其一,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不是很高,但因腐败行径的触目惊心,以及岗位的关键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二,如果不对这些人绳之以法,严厉管理干部和不准党政干部经商等规定,也就成了纸上谈兵;从严治党,也就成了难以落实的空话。其三,这些手握公共资源的生意人,他们攫取的每一份利益,都建立在老百姓利益的损失之上。因此必须坚决惩治,一点也马虎不得。
2月2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的评论文章《算清“官场生意人”的利息账》也得到网媒的广泛关注,被转载59次。文章认为,这些“生意人”把违法所得当作“资本”,广泛进行投资增值,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笔“利息账”算清楚。刑事诉讼法规定,“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才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如果犯罪行为人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司法机关就“穷寇勿追”、高抬贵手了。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犯罪的利益收益也应当没收。对照公约,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为了加强反腐败力度,极有必要参照国际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相应的修改,以期更好地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败犯罪所得。
在短短的几年内,茂名市一批手握重权的官员应声落马,震动了整个社会。反腐败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更要从制度层面出发,防范于未然。舆论也逐渐转向对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思考上来。在此背景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再度提及。舆论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贪腐现象的发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是釜底抽薪之良策。茂名腐败案的连发凸显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的紧迫性。
第二阶段:查处“一把手”贪腐成新看点 媒体总结“一把手”贪腐特征
第二阶段:查处“一把手”贪腐成新看点 媒体总结“一把手”贪腐特征
今年以来,广东省反腐败斗争连出重拳,先有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刑拘,随后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近几年,广东省先后查处了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深圳市福田区原区委书记李平、广东省盐务局原局长沈志强、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等相当一批“一把手”腐败案件。与此同时,还配合中央查处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一把手”腐败案件。对“一把手”的监督如何取得突破?3月21日,新华社刊发报道《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广东省反腐败斗争新看点》对广东省的做法进行了追踪。这一文本被130余家媒体转载,如何防范“一把手”贪腐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新看点。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委、省纪委查办“一把手”腐败案件敢于“动真格”“出重拳”,不因“迫不得已”讲理由,不因“劳苦功高”讲保护,不因“治病救人”讲特殊。2007年以来,全省查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2000多件,约占查办案件总数的14%。其中,“不因‘劳苦功高’讲保护”这一看点被多家媒体在转载时突出强调,也赢得网民的普遍认同。新浪贵州贵阳网友“ximi2601”留言说,“‘劳苦功高要保护’纯粹是一个伪命题!无论一把手也罢,二把手也罢,是腐败就要打!”
“一把手”贪腐问题也成为媒体研究的课题。3月21日,《学习时报》刊发署名祝福恩的文章,对一把手的贪腐现象做了归纳和概括,具体提炼为几个“一”:财务审批上“一支笔”、选人用人上“一人定”、民主集中制上“一霸主”、权力运行上“一把抓”、监督制约上“一空文”、腐败主体上“一家人”、公开形象上“一假象”。
一把手权力过大、缺乏监督成为贪腐高发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已成为高层和各界共识。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与网民在线交流时指出,之所以出现“一把手”滥用职权、渎职侵权这类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我们政府和主要领导人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约束。靠什么才能管住“一把手”滥用权力呢?第一,要坚决查处贪污腐败分子。这要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经常性的有效措施。第二,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将把查处主要领导侵权渎职、贪污腐败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同时,我们还要推进制度改革,建立让人民监督的体制。
针对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3月22日,《都市快报》刊发评论认为,从制度环境的角度看,要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的权力产生机制;从权力中人的个人角度看,则要学会分享权力、权力分享。不被分享的权力,是很危险的。就权力客体来讲,不免会引来“羡慕嫉妒恨”;就权力主体而言,那就是自觉不自觉地滑向腐败。必须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分享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对于“一把手”监督,曾多次提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并且以外部监督为主、内部监督为辅,这样才是最有效的监督。他认为,内部监督机制很重要,但有时也会失之疏漏。因此,最重要的还是要强化外部监督,将内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第三阶段:罗荫国成“边反腐边腐败”典型 舆论反思“权力反腐”弊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罗荫国领导下的茂名市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典型,罗也一直以反腐者的面目出现。2月20日,因自身的腐败问题,罗被免掉全部职务,并且十分罕见地“一步到位”直接进入司法程序。3月2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文《茂名书记罗荫国“权力反腐”失控》对茂名市的反腐模式进行反思。在茂名市的反腐格局下,市委书记罗荫国是反腐倡廉的最高领导者和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纪委起“组织协调”作用,检察院、监察局等法定的反腐部门成为附属品。
广东某县的纪委书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国的反腐方式有运动式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茂名的做法实质便是“权力反腐”。茂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一把手”的反腐权力,架空和削弱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利用一把手的最高权力,对其他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监控,这种做法对“一把手”的品格寄予厚望,一把手刚正廉洁,则治下风清气爽。而一把手的权力却无从制约。“权力反腐”的大格局,很容易就架空“制度反腐”,这种状况值得深思。
我国反腐必须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已成当前学界共识,也成为纪检监察部门和高层领导的共识。2010年4月,《中国监察》杂志刊文《八省纪委书记谈反腐: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很多省份纪委书记都提到,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反腐,才有可能有力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
3月24日,《北京青年报》刊发评论《“边反腐边腐败”的戏码为何常演常新》称,“边反腐边腐败”已经不是新闻,但把“反腐”和“腐败”两出冰火不容的“对台戏”,都上演得如此精彩,罗荫国却算是顶尖的高手。而若追究这看似不可思议的悖谬,其原因其实也简单。罗荫国在茂名市大力推行,并进而广为宣传的“茂名经验”,其核心经验就是“一把手负责制”,罗荫国不仅亲任茂名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而且凡遇反腐大事,必“亲自”部署督办,且协调公、检、法协力合作。
如此把所有权力集中于“一把手”的反腐模式,固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腐败,这有罗荫国落马之前的一系列反腐成绩为证。但过度集中的权力,却也让凝聚了所有力量的反腐重拳,被操控于罗荫国一人之手,成了可以只打别人、不打自己,或只打对头、不打伙计的“私器”。这也有罗荫国落马牵出的一系列下属官员为证。
在这样的权力格局之下,罗荫国能否拒绝腐败的诱惑,几乎完全取决于其个人的意愿和定力,而无数事实早已证明,这样的“定力”在腐败的巨大诱惑面前,几乎必然沦陷。过度集中的权力不可靠,早已被无数的事实反复证明。而罗荫国“边反腐边腐败”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建立在对权力有效监督、制约基础上的反腐制度,才是反腐的根本希望。
第四阶段:罗荫国供出上百腐败官员 地市“一把手”成中央关注焦点
第四阶段:罗荫国供出上百腐败官员 地市“一把手”成中央关注焦点
3月28日,《瞭望东方周刊》刊发报道《茂名落马市委书记供出一百官员》,披露重磅消息,文章称,自2月10日罗荫国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茂名市及市属区县陆续有涉案官员和企业老板被专案组带走。短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新闻一出,舆论哗然。罗荫国案引发的舆情再度高涨,相关新闻被转载173次。“一把手”贪腐问题也再次成为上至高层下至普通网民关注的焦点。
3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加强地、市、州、盟党政正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地市干部管理成为政治局议题十分少见,尤其是会议聚焦正职干部,也就是常说的“一把手”,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观察人士指出,日渐凸显的地市“一把手”贪腐现象,使得地市“一把手”已成为反腐工作的重点。3月30日《检察日报》刊文《加强地市党政“一把手”管理的廉政效应》称,罗荫国因贪腐落马,至少从反腐倡廉建设的角度折射出加强地市党政“一把手”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如何加强对地市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在“一把手”干部的选任上,要增加体制外的话语权,这也是强化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他建议县、市两级的“一把手”(书记)不应当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人大是独立的,在制度设计上本来应该对地方上的“一把手”发挥监督作用,但现在普遍由同一人兼任,自己监督自己并不可行,这也是目前县、市级“一把手”腐败的重要原因。
中国法院网网友“骆辉”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制衡体制的缺失,监督的形同虚设,使得“一把手”拥有过大权力,敢于滥用自己的权力,这是“腐败窝案”的产生的根源。管住“一把手”的权力,重构科学的权力制衡体系才是关键。人民网网友“巴山泥”则认为,要遏制“一把手”腐败,关键还是要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分权、限权上狠下工夫,要将“一把手”涉及的每一项权力行使,实行全面公开,让干部、群众监督。干部的选拔、土地出让、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都要充分暴露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才可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度出现。
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