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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前后总经理涉嫌受贿 是否究罪引争执

国有股权转让前后总经理涉嫌受贿 是否究罪引争执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引发的身份之争
   在国有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之前委派的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是否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追究其受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时该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股权转让之前,其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股权转让之后,其受贿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检察院抗诉称,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9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因被告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引发的争议,在经过法院一审、检察机关抗诉等环节后,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总经理受贿十万余元
    2009年6月18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向上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中犯受贿罪。
    起诉书显示:2005年中秋节前,王建中收受供应商朱某送的价值1.23万元的中国熊猫纪念金币一套;2007年及2008年春节前,王建中分别收受朱某送的内有4万元、4.8万元的银行卡各一张。
    案发后,8.8万元赃款未追回,仅追回了中国熊猫纪念金币。
    王建中在供述中称,朱某原先是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的唯一供货商。朱某之所以给其送银行卡,目的是想与其搞好关系,给予他照顾并加大回款力度。
    朱某在接受调查时说,他的厂就在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院内。2005年中秋节前,王建中对他说该过八月十五了,厂里要缆盘他也供不上,并说算算账吧。王建中的意思是想让朱某表示表示,朱某就买了一套价值1.23万元的中国熊猫金币套装送到他的办公室,他看后说这东西不错,放这儿吧,也没再提算账的事。在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王建中对他说,让他的厂搬出去,他就让人到银行,分别办了一张4万元、4.8万元的银行卡,把银行卡粘在贺年卡上,将密码写在卡上,在王建中的办公室送给他。在2007年送卡的当天,王建中就给他批了一部分货款;2008年送过卡后,过了两天,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财务就通知他去领货款,王建中也没再提让他的厂搬出去的事。
    争议:被告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上街区法院开庭审理王建中涉嫌受贿罪一案时,王建中的辩护人认为,王建中收受朱某两张银行卡时,其所任职企业的性质为:从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成立至2007年5月8日前为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8日后不再具有任何国有股份,不能认定王建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公诉机关指控王建中3次收受朱某钱物的时间段,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分别为有国有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无国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王建中不属于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资格。
    上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6日,经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向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王建中任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11月21日,王建中被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聘任为郑州华力电缆公司总经理。此前,王建中系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变电运行三工区支部书记。
    法院还查明,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系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与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付迎栓。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系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资本构成由河南电力物资公司出资208万元,河南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12万元,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80万元,共计1300万元。而河南电力物资公司系国有企业,资本构成是由河南电力公司全额出资1822万元;河南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构成是由河南省电力公司机关工会委员会全额出资7204万元;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工会出资31.849万元与张某等47人共同出资11590.471万元,共计11622.32万元。
    2007年5月8日,河南省电力物资公司将其持有的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16%股权转让给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
    上街区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5月8日前,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被告人王建中被河南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党委研究推荐任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经理,并由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聘任为经理,从事管理职能,具有行使一定的公权力的性质,王建中应是受贿罪的适格主体。2007年5月8日后,河南省电力物资公司已将其持有的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16%股权转让给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诉机关又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具有国有股份,王建中在2008年春节期间的受贿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据此,上街区法院以被告人王建中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抗诉:工会投资是否具国有性质
    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称,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郑州祥和集团的资本构成中有郑州供电公司工会投资的股份,该股份具有国有股性质,所以,郑州华力电缆公司即使在另一国有股东河南电力物资公司转让股权后也仍含有国有股份,对王建中仍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郑州祥和集团的资本构成中虽有郑州供电公司工会投入的0.27%股份,但剩余99.73%的股份均系个人股东出资,该企业在企业登记中亦为私营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国有单位工会投资在法律性质上也不等同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故郑州祥和集团对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的投资在性质上不再属国有股,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也不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王建中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邓红阳)
   法检两家须破除“相互配合”弊端
    检察机关的抗诉,打破了法检两院‘相互配合’的弊端,凸显了‘相互监督’的作用,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是一审时的审判长,对此案的审理感触颇多。
    “只有敢于监督,大胆监督,才能开创刑事审判监督的新局面。”朱艺枝坦言,在办案实践中,法检两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认识上的冲突,甚至提出一些截然相反的意见,由于法检两院多年形成的唇齿相依的关系,过多的强调相互配合,对于相互监督提得较少。
    “刑事错案不仅严重损害法检两院的形象,还会破坏司法公信力,进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朱艺枝认为,法检两院既要讲协作配合,更要重视监督制约。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原则,敢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该由法院负责的事项,必须要负起责任,不能碍于情面或迫于压力而盲目迁就,不能牺牲法律原则、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作为监督重点,把争议焦点摆到桌面上,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一般情况下,当一件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检察机关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使案件能作出有罪判决的问题,较少去监督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应将刑事审判监督贯穿整个审判过程,进一步完善保障充分行使抗诉权的机制,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邓红阳)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