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遏制变相公款旅游从严惩处是关键
专家认为遏制变相公款旅游从严惩处是关键
这几天,网上出现了一个新词:“化装旅游”。7月8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一些干部,伪造身份用公款赴港澳旅游。有关人员明明是党员干部,却在《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上,把政治面貌填为“非党员”,工作单位写成“个体户”或“无业”。7月11日,峨眉山市纪委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给予符溪镇党委书记、镇长党内警告处分,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峨眉山市纪委的问责可以说是“雷厉风行”,因为从网友爆料到作出处理决定仅三天时间,其中两天还是双休日。廉政专家表示:“峨眉山市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值得肯定,但处理结果有避重就轻之嫌。”
对“化装旅游”的处理“显然太轻了”
峨眉山市相关部门对“化装旅游”的“给力”问责,赢得网友的一片称赞之声,但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对符溪镇“明知故犯”的公款港澳游,最重的才给警告处分,不是变相纵容、包庇违纪者吗?这种处罚怎能起到震慑作用?
近年来,中央为遏制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出台了不少规定、采取了很多措施,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蔓延势头。“但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民以私人身份出国(境)的限制则越来越少。”7月17日,中南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满春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正因为如此,个别公务人员打起了以私人名义出游,然后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埋单的歪主意。”
记者注意到,2010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胡杨对记者说:“符溪镇干部伪造身份证公款出境旅游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纪情节严重的事件,仅给予组织者以警告处分,显然太轻了。”
“对公款出境旅游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够,会让很多公款出国(境)旅游者心存侥幸。因此,要严格执行《解释》,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对变相公款旅游的更要从严惩处。”胡杨表示。
“化装旅游”折射监管漏洞
“当前,我国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主要手段是事前的审批制度,尚没有建立起财务报销和审计等事后监管制度,对公款出国(境)管理缺乏全过程的监督,大大降低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机会成本,一旦通过审批,公款出国(境)考察很容易变相为公款旅游。”胡杨说,在对公款旅游的处理上,针对的是党政机关的直接组织者、参与人,没有对参与组织出境旅游的市场法人的处理办法,导致一些旅游组织“助纣为虐”,以致出现了“化装旅游”现象。
李满春说:“符溪镇干部伪造身份公款旅游事件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在对公务员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限制的同时,在财务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
李满春说:“符溪镇干部伪造身份公款旅游事件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在对公务员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限制的同时,在财务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
强化对公款旅游全过程监督
有网友表示,如果不从根本上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揭穿和处理了这次的“化装旅游”,说不准哪天又会冒出别的“新门道”来。
公款旅游之所以改头换面,主要是为了规避制度上的限制,将公款转化为私利。因此,有评论指出,对于屡禁不止的公款旅游歪风,一方面需要从资金来源上前移监督关口,杜绝公款支出的各种乔装打扮和巧立名目;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乱花公款行为的惩处力度,让某些“创意无限”的旅游“蛀虫”长点记性。
“要想遏制变相公款旅游,必须强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事后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并严格落到实处。”胡杨表示,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增加公款出国(境)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实现对公款出国(境)的全过程监督。
李满春建议,在严格执行党纪国法的同时,要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公款消费的隐蔽形式,增加新的处罚条款和限制措施,同时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于通过不正当途径私自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压力,进而达到让党员干部不敢私自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目的。(孙艳敏)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