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驶入法治化轨道
公车改革驶入法治化轨道
文/ 南辰
文/ 南辰
与公车改革密切相关的两大“政策”走向最近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首次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采购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二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公务用车的配备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责任、公务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的考核以及公务用车相关管理的罚则等都具有高度针对性,体现了政府用法治手段深入推进公车改革的决心。
分析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最大亮点是“双18”限制;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实际上将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采购标准锁定在现有B级车低端和A级车以下的市场。在这部分区间自主品牌产品有一定价格方面的竞争力。但是笔者认为,仅仅依靠廉价优势恐怕还不够。自主品牌要在质量和服务上双双加快提升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双限令更加注重采购环节的监管,但是公务车维修保养环节的“竞标”其实也不容忽视。举例来说,目前有的合资品牌的变速箱不能维修,只能更换,换一套变速箱总成要8万元,以至于有个人消费者在一万公里内更换两套变速箱总成后,对出保修期后的维修费用和汽车残值大为担忧。私家车消费者担忧的,公车采购部门没有理由不未雨绸缪。此外,由于现在市场上排量数字后带“T”的涡轮增压发动机大行其道,虽然有一定节能减排作用,但是维修保养费用也一般比自然进气发动机高。如何在采购时兼顾日后的维修保养费用,这就需要完成意见征集后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来“补位”监督。
笔者注意到,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强调了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内容包括,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笔者认为,这些将有效对现有公务车采购、使用环节的一些漏洞进行监管,避免一些4S店借助维修保养渠道“吃公车”和厂家定价有水分现象的发生。
更进一步来看,公车改革法治化的方向也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体现。例如,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笔者认为,这为基层政府下一步车改指明了方向。地方政府应当加快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既有效减少“存量”,又严格约束“增量”,最终达到公务用车总量压缩、费用减少和管理规范的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笔者认为,在汽车召回制度已经实施且法规威慑力有望升级、汽车三包法规立法加速的背景下,公务用车出现严重群发性故障且解决不力除了要逐出采购目录,还应当依据召回法规将相关公务用车缺陷信息转交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发起缺陷调查,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在规范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笔者认为,分析本轮公车改革,法治化是一大亮点。依法治理公车采购、运行、路面行驶中的各种顽疾,既回应了民声期待,又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
来源: 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