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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党组副书记胡泽君:监督是一种力量

 
高检党组副书记胡泽君:监督是一种力量 

  
  监督是推动正义的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近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面对面”专访,胡泽君就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施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两会召开在即,本报现予以特别发布。
  刑事立案监督,如何更加有效
  背景之一: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特别强调要对司法权加强监督制约,并作为改革重点,这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中央把“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在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为什么要专门针对立案这个阶段再进行审查?
  胡泽君: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就是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这种情况,应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当中,又发现另外一种情形,就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从而违法立案。那么对这种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根据高检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下发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
  记者:具体而言,这样的监督如何去实现呢?
  胡泽君:公民向检察机关投诉以后,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就这个问题进行说明。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确实不该立案,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检察机关复议及复核以后,认为还是不应该立案,那么再通知公安机关。
  记者:如果有公民举报的你们可以查,但是有的案件没有人举报,你们怎么能够清楚这种状况的存在?
  胡泽君: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商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更早地、及时地发现立案监督的有关线索。刑事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出台以后,去年从全国统计情况看,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不当立案的案件,有一万余件,比较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前门进、后门出”的治本之策
  背景之二: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2010年河南的“喝开水死”等事件发生后,监狱这些场所的执法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个事件,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同时,针对不断发生的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对看守所执法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责任。
  记者:监管场所出现这类问题,它的根源在什么地方?
  胡泽君:根源我觉得是多方面的,有我们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但是,这些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所以2010年,检察机关对这种类似的事件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加大了监督力度。近年来,针对类似事件,检察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监督。对于媒体披露的监管场所的死亡案件,检察机关认真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尤其是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这类案件,高检院要求各地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派人到监管场所督办指导。同时,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对监管场所实行动态、实时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刑罚执行变更活动是最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实践中也最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司法腐败问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各级检察机关针对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致使罪犯“前门进、后门出”的情况,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建设。统计数据表明,大部分不当或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在监管单位提请、呈报环节就已被检察机关发现并纠正。
  记者: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将怎样来保护他的权益?
  胡泽君:在这方面,其实我们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很好的实践。比如说我们的派驻检察室制度。如果在押服刑人员觉得需要投诉,他可以向派驻检察室反映情况,书面的、口头的都可以,而且派驻检察室还在各个监所设有检察官信箱,不定期地和服刑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渠道是很多的。
  监管场所对需要提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些人员的情况、材料,在呈报人民法院之前,事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主动地接受监督。
  记者:这不就是多了一道程序、多走一个机关吗?其实质作用是什么?
  胡泽君:这个程序恰恰很重要。公平和正义是需要程序来实现的,所以说这个程序不是简单地好像多一道麻烦手续,而恰恰是多一个把关,多一道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背景之三: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这项改革从2009年9月起在全国大多数省开始实施,2011年将全面推行。
  记者:很多人乍一听不明白,检察机关对辖区内的案件进行批捕,为什么非要上提一级呢?
  胡泽君:没有“上提一级”改革以前,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逮捕、起诉权,都由同级检察院,也就是同一个检察院来行使,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就有监督不力的问题。检察权是公权力,如果不加以监督制约,就会自我膨胀,并被滥用。正因为检察机关是监督别人的,所以“谁来监督检察院”的问题必须解决。曹建明检察长多次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两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上,全面推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这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为了强化对于自身的监督,特别是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要求职务犯罪的逮捕,要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来作出这个决定,这个也是强化监督制约的表现。
  记者: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胡泽君:强制性的要求,2011年准备全国全面实行。“上提一级”的改革,促进了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和侦查部门的执法规范化,同时由于有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侦查部门的执法规范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人民监督核心程序和环节
  背景之四:在这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亮点。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不仅如此,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
  记者:人民监督员,真的能够监督有终局决定权的那些核心程序和环节吗?
  胡泽君:肯定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人民监督员对具有终局决定权的那些环节要进行监督。比如说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或者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办案中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应该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赔偿的,拟撤案的,拟不起诉的,还有,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的,这些情形都要进行监督。对人民监督员有意见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要认真地听取,而且要给他们说明理由,没有采纳的,也要跟人民监督员进行如实反映。
  记者:有没有人觉得也别得罪你们了,这么应付一下就过去了?
  胡泽君:这个问题也是过去我们在试点过程当中发现的一个问题,原来在试点期间,人民监督员是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来选任的,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效率高,好操作,但是久而久之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您刚才说的这个问题。所以在2010年正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时候,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来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的范围内来组织选任。这样就可以避免熟人化的情况。
  记者:以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如何?
  胡泽君:在试点期间,人民监督员一共参与了三万五千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其中对绝大多数案件,他们都是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的。也有一千六百多起案件他们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记者:一千六百多件不同意见,最后检察机关又采纳了多少?
  胡泽君:1054件。
  记者:对于检察机关,公民会有更深的冀望。
  胡泽君:检察体制或工作机制的改革,这两年来是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当然离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在新的一年里,正按照中央的要求谋划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从而更加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的队伍建设,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文稿统筹 龙平川)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