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具体做法不宜统一规定
村务公开具体做法不宜统一规定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把“四议两公开”列入村委会组织法的议案,民政部认为,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对村务公开的具体做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不宜由法律作统一规定。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唐祖宣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把“四议两公开”列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议案提出,在按照中央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依据当地情况探索出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行后,有效地发挥了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建议将此内容写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据介绍,“四议”是指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决议,“两公开”是指公开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
民政部提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中,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随着法律的贯彻落实,能够很好地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近年来,不少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推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关系的规定,正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
内司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认真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加以推广。 (记者陈丽平)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