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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党员干部双重国籍问题

 
浅析党员干部双重国籍问题

  党员干部具有双重国籍,潜藏着巨大的忠诚风险。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定的法律关系,也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国籍的意义包含了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对国家具备绝对的忠诚度,一旦这部分人具有双重国籍,必然使国家利益面临巨大的风险。党员干部具有双重国籍,还潜藏着巨大的廉政风险。不能否认,部分人员试图通过加入外国国籍为将来逃避制裁做准备。
  
  目前,对于有多少党员干部取得双重国籍还缺乏准确的统计,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公民身份信息档案或者凭证与公民个人并非绝对的一对一关系。我国身份证法规定,从2012年起,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也就是说此前公民的指纹信息基本是不纳入身份信息档案或凭证的。同时国家之间的公民身份信息一般不共享。这就造成了公民身份信息档案或者凭证与公民个人并非绝对的一对一关系,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用不同的名字甚至相同的名字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目前也难以准确掌握。二是党员干部基本上不会主动报告自己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
  
  今年4月26日,《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入立法二次审议程序。该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此项举措将有利于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双重国籍的情况提供了便利。
  
  笔者就应对党员干部双重国籍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定居外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视为自动退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在要求。《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一旦一个人丧失中国国籍,则丧失了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必要条件,应当视为自动退党。
  
  第二,定居中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劝其退党或者将其除名。如果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没有定居国外,又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其仍然是中国公民。由于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其取得的外国国籍不能被承认,即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当一个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时,虽然该外国国籍我国不承认,但是其对中国的忠诚度却应该受到质疑,应当认为此人不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劝其退党或者将其除名。
  
  第三,公职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的,不应继续担任公职。公职的性质决定了从事公职的人员必须具备对国家绝对的忠诚度,公职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必然面临着效忠两个国家的道德和义务冲突,不应继续担任公职。《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都对公职人员提出了具有中国国籍,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要求。依照上述法律,如果公职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则不应继续担任公职。
  
  第四,加强在公民身份信息共享方面国际合作。前三条建议都是建立在我们能够掌握哪些党员干部加入外国国籍的基础之上的。为能够对这种情况进行掌握,我们还应该推动指纹信息广泛纳入身份信息登记,加强在国籍、公民身份信息查询共享等方面的广泛的国际合作。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