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三环节易发职务犯罪
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三环节易发职务犯罪
苗新生
苗新生
□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实物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
□由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方制作廉政告示书,提醒参与各项目竞争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须以合法正当方式公平竞争。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建立一套明确的回避制度,如规定凡是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业主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让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该项目投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创新举措,关系到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随着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明显增加。这类犯罪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预防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必须建立一套整体性预防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三个环节职务犯罪高发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显示,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实物分配等环节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
工程招投标环节。主要表现为: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职务便利受贿;故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受贿赂;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而进行贿赂行为。
工程验收环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环节也易发生职务犯罪。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是一项建设工程完工的最终环节,是全面检验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当初的设计功能,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并交付使用的关键所在。对一些建筑质量不过硬的施工单位而言,这是重要考验。因此,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环节职务犯罪发生率很高。案件性质集中于贿赂犯罪,涉及对象主要是参与验收的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等。其风险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质监机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后,对工程不认真查验,使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参与验收人员明知工程质量有不合格之处,按规定应返工后再次验收,但因收受贿赂,故意不指出,使不合格工程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参与验收人员明知设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但因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后而故意隐瞒;对施工单位擅自追加的材料和项目予以认可,从中收受贿赂;故意提高工程验收等级,刁难施工方,从中收取贿赂。
实物分配环节。确保质量和公平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保障性住房在分配过程中,存在以下职务犯罪风险:承担保障房建设和管理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社会保障性住房或办理手续提供便利;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程序、标准与要求进行配售、租赁、管理或故意刁难、拖延办理;违反规定出借、占用、挪用保障性住房谋取非法利益等。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缺乏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滋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缺乏。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的承建方经办人或项目经理等人的法律素质低,有的甚至是法盲。由于受社会上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在建筑工程中送红包是常规,是普遍现象,只要能拿下工程赚到钱,不惜重金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部分单位领导,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有的认为只要没有做出有损单位利益的事,收受承建方财物没有关系,就不算是犯罪。
行贿方犯罪成本较低。现实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比对一般财产型犯罪的处罚相对轻一些。现行刑法还规定如果行贿人并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这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同时,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贿赂案件取证难,为取得行贿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追究行贿者责任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处罚也体现不出法律的惩罚性和威慑力。这种现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表现明显。
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部分工作人员对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不熟悉,在对被保障对象的信息审核上把关不严,容易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人员纳入被保障范围。另外,一些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及流程不熟悉,难以合格履行职责;工程甲方代表对建设现场的管理也不严,未按要求在工地坐班,未切实履行甲方代表的工作职责,存在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空间。
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要从源头上预防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职务犯罪,必须建立一套整体性预防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基础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相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
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建立一套明确的回避制度,如规定凡是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业主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让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该项目投标、分包工程及劳务,不得介绍施工队,不得推销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材料等。违禁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及行政处分,如发现有权钱交易行为,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健全同步预防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保障房建设工程,开展同步预防。采取定期联系、跟踪了解、警示教育、信息通报等方式开展预防工作,抓住招投标、工程验收、实物分配三个风险环节,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惠民重大工程项目依法合规地健康运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优质、干部优秀、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项目廉政告示制度。由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方制作廉政告示书,提醒参与各项目竞争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须以合法正当方式公平竞争;告知承建方如果存在违法或不当竞争或公司项目管理及参与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丧失参与各项目竞争的资格;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促使合作双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法律制度,杜绝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建立健全工程联合检查制度。房管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检查力度,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可探索成立联合检查小组,重点查处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财务管理混乱、分包单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职务犯罪的苗头,确保安居工程建设依法顺利进行。(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