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示该不该“有条件赦免”
财产公示该不该“有条件赦免”
新闻回放: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制度建党、制度监督、制度反腐等领域的研究。近日,李永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12月17日《京华时报》)
“绝不赦免”并非明智选择
□ 唐卫毅
赦免,通常意义上讲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就目前我国反腐形势而言,对腐败官员实行“绝不赦免”、“一棍子打死”并非明智的选择,甚至还会加剧腐败官员的抗拒心理和对抗情绪。比如,有学者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平均腐败案件潜伏期是1年多,近十年来,平均腐败案件的潜伏期变成了9年多,增长了七八倍。为此,李永忠认为,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这个分析有一定的道理。
给腐败官员“有条件赦免”,一方面,能够遏制腐败官员继续向腐败泥潭下滑和越陷越深,起码能够起到警示他们悬崖勒马的作用,从而达到赦免几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体现“治病救人”的理念。一些官员之所以前腐后继,之所以越陷越深,关键问题在于缺少一个疏导的“缺口”,让他们没有“回头路”,只能继续腐败下去,直到走上腐败“登峰造极”的高度。
从法律上和公众态度上看,腐败官员的确应当严厉查处,毫不手软。但从长远来看,反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如果官员主动上缴赃款,并且有悔过、改过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既具有主动终止腐败的作为,又具有主动坦白的本意,此时给予一定的赦免待遇,是可行的,也是很有价值的,甚至可以说反腐工作上的“治病救人”,能够挽救不少的党员干部。
或许,“有条件赦免”举措的推进,能够促使更多腐败官员幡然猛醒,悬崖勒马,并从腐败的泥潭中拔出脚来,然后积极参与到主动反腐、主动廉政的大环境中来。
“有条件赦免”将动摇法制稳定性
□ 马进彪
李永忠提出的“有条件的部分赦免”的观点,可商榷之处很多。在法制社会里,腐败一经产生,就已经对社会法制构成了破坏,而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在于,被破坏了的法制一定要通过强制手段予以及时修复和补偿,这也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置对法制基础的日常维护,否则法制社会的基础将面临被逐步瓦解之势,这个强制手段只能是法制本身,而不是法外之法。在法制的框架内,只存在着“依法判决”,不可能存在着“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有条件”,三个字是一个无限概念,它可以被各种法律博弈所充填所利用,存在着太多不确定性和法律空白,而这些空白地带也正是司法过程极易出现腐败的空间。这种“有条件的部分赦免”,会大大动摇现已形成的法制的稳定性,将相对比较系统化的社会法制重新碎片化,为法制进一步发展加大了社会成本。这种不尊重现实脱离了法制基础将法制实践简单学术化的观点,不是法制进步的表现,而是退化的征兆。
现在,我们并不是没有足够的法律来与腐败进行斗争,而是在于如何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进行斗争。李永忠的“赦免论”,表现的是一种对现实反腐困难的妥协心态,不值得提倡。
按照李永忠的说法,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其实,“腐败呆账”并不会越来越多,只会越来越少,但前提是必须依法及时治理。现在看到的“腐败呆账”确实不少,但这都是历史欠账,其形成的原因恰恰就是没有及时依法治理,只要及时治理,这个存量就会很快减少。
至于李永忠预测的“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则是一种缺乏信心的观点,这个观点过高估计了“鱼”的抵抗力,而没有认识到邪恶打不过正义的一面。
反腐工作任重道远,今天取得的成果及发现的问题,注定都只是这个渐进过程中的足迹,社会对于取得的成果和发现的问题应当有着清醒的思考,端正各种不利于持久战的心态。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