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须简政放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须简政放权
杨洪吉 曹静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的一场重大变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从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应看到,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面临多方面的困难,行政审批仍然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科学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合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行政审批权的设定要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权力的源头科学合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征集意见、公开听证等方式,确保合理必要;没有法律法规的根据,任何单位或领导不得改变或变相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允许以“红头文件”等方式,借口是地方规定增加审批事项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逐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力给社会,能够由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委托、授权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并且使中介组织完全从政府脱离开来,避免其依托手中的权力进行垄断服务或搭车收费。
第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审批行为。一是研究制定审批程序方面的规章,明确审批的类别、范围,审查的内容、时限,以及处罚的办法, 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审批主体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减少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的政务公开制度,在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需申报材料、程序和期限等内容实行公开的基础上,深化行政审批网上公开工程,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都予以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建立重大项目问询机制,对所有申请财政性建设投资、需要经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如果重大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得不到审批,或公民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问询,以加强对项目审批人的监督制约。
第三,强化行政审批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一是要大力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四大功能,与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相连接,实时采集每一个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使监察机关即时全面监控行政审批服务的实施过程,对行政审批办公现场进行监控,使行政审批服务实时处于内部与外部监督之中。二是将行政审批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行风评议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由监管部门进行考核和评定,从而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制衡力。三是构建行政问责相关制度。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予以相应的惩罚,从而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第四,加强基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理顺行政审批内部工作机制。针对审批部门内设机构不合理,导致项目进厅项目不全的问题,应将职能职责相近的审批流程进行合并,将各个部门审批权集中到一起,把后续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分离出去,集中受理行政审批项目,从而优化政府部门的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被诉待岗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明确落实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大力发展电子政务,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许可、网上年检、网上政策咨询、网上办事进度和审批结果查询等功能,从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改变过去人们到政府部门办事来回奔走的状况。同时,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对行政审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权,实现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增进行政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 来源:《中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