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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合法、实际违法”是一种腐败

政府采购“程序合法、实际违法”是一种腐败  

  
    报载:因为《政府采购法》存在一些法律盲区和实施细则的缺位,政府采购在一些地方被恶意操纵出一些灰色地带,出现了民族品牌受排斥、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专家库管理不善、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度过大、采购人“选择性”确认中标人,以及采购人与设备厂商恶意串通等非正常现象。
     政府采购属于大宗定向购买,按照规定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招标投标,只要满足了“三公”原则,履行了招标投标程序,就符合法定程序。这个规定本来是为了堵塞采购过程中的腐败,但少数地方的政府采购因为披上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从而掩盖了其实质违法的本质,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被恶意操作,甚至达到了群体腐败的程度(例如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窝案”),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还有,在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评估及公共资产的拍卖领域,也有类似现象:招标前已经确定了中标人,招标只是打着程序合法的幌子而进行暗箱操作,投标人预先与评标人沟通,评标只是做样子;审计评估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操作,“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为达目的,拍卖前的种种“幕后活动”诡谲而神秘,最终,程序合法成为实质违法的假面具。 
    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的做法,致使阳光条款失去了阳光效应,为一些人肆意侵吞公共财产提供了便捷通道,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形象,同时还导致相关法律成了一些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依法合规交易成了空洞的说辞,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在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的背后,一些交易环节和领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和利益链条,公共利益被出卖,国家利益受损害。这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腐败。
     程序合法、实质违法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制度规则的缺失给一些人有了投机空间,有了专权、弄权的机会,提供了腐败土壤。 
    在扩大内需、政府投资和公共服务扩大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规制“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的腐败现象,并通过完善法律和加强社会监督,让阳光程序真正阳光起来,铲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存在的现实土壤。(作者:李贵德 系湖南永兴县纪委党风廉政通讯员)
 
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