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来源:收回扣不入账,虚列开支套现
“小金库”来源:收回扣不入账,虚列开支套现
尽管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但“小金库”依旧屡禁不止,甚至较以往更加严重和隐秘,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小金库”俨然成为贪腐行为的温床。
私设“小金库”是为了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
一般来说,一些单位、部门私设“小金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相关的财务监管,处理非正常性财务收支,谋取本单位、本部门小团体或领导的个人利益。譬如: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或为有关方面付账;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支付小团体吃喝、旅游、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费用等。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小金库”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种主要形式是,违规收取回扣或销售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此种“小金库”的形式最为普遍,它既存在于企事业单位,也存在于行政机关。比如,单位在业务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将这些回扣、手续费作为“小金库”。比如,车队在为单位汽车办理保险手续、图书馆在为单位购买图书的过程中收受的回扣转化为单位的“小金库”。
第二种主要形式是,以虚列开支、虚开发票或非法票据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一些单位与经济往来单位合谋,虚假抬高合同价款,对方单位将虚假抬高部分返还或者在社会上购买发票报销套现。还有一些部门、单位想方设法把一些生产经营收益等收入转化成“小金库”。比如经营性单位在结算时,以不开具发票可给予各种优惠为诱饵,之后便将未出具发票的销售收入私藏“小金库”。而一些下属企业较多、行政意识较浓的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各种资金时,用自制或者自购的普通收据代替正式发票、收据,以此手段敛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很多人对单位私设“小金库”存在错误认识
“小金库”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
“小金库”的形成有其文化土壤。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不可否认,在几千年的文化根基影响下,现在的中国仍是一个崇尚礼尚往来的人情社会。过年过节,亲朋好友请客送礼、单位集体派发福利在中国人心目中是习以为常甚至理所当然的。各种礼节应酬、往来和福利都需要花钱,但由于正常财务中的开支项目和数额都有严格规定和控制,导致有些花销无法如实计入财务账目中,需要一个账外账来处理这些非正常性支出,于是“小金库”便应运而生。
思想误区也是导致“小金库”滋生的重要原因。很多人对于单位私设“小金库”存在错误认识:有人认为“小金库”是为集体利益所设立,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小金库”里的财物为集体所用,只要没进入个人腰包便不属于违法行为;有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小金库”的设立虽然违反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但并不违法,属于游走在合法和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不合规但也不违法,因此私设“小金库”并无大碍;还有人甚至认为,都按规定办事,工作开展起来便会寸步难行,最终影响本单位的发展,陷入“不违规就办不成事”的误区。
“小金库”的形成与跟风随潮的攀比心理作祟也不无关系。在单位私设“小金库”成风的现状下,某些单位、部门产生了如果没有“小金库”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便己不如人的心理,特别是在同一系统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异时,比如行政后勤等部门相较业务部门在薪酬上稍逊一筹,这些单位、部门便私设“小金库”,通过发放福利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消除心理不平衡。
治理“小金库”需多管齐下,但最紧迫的是加大查处力度
“小金库”的泛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小金库”的存在,严重地腐蚀了党员领导干部,已逐渐发展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个别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视“小金库”为自己随意支取的小钱柜,从中大肆挥霍并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行为。而“小金库”中的资金来源之一的回扣,本身就涉及贿赂问题,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更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小金库”资金在性质上属于公款,其成因复杂,危害严重,已成为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一大毒瘤,必须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笔者认为,在深化治理“小金库”专项工作中,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强联动合作,构筑治理“小金库”的多层次体系。
各部门首先要各司其职。审计、财政部门在发现“小金库”问题时,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落实;发现私设的“小金库”中存在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甚至买卖假发票等问题时,税务部门可以介入调查;对违反党政纪律和相关规定的领导和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应予以处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009年8月,中央纪委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将“小金库”资金侵吞、挪用、私分或者收取回扣等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则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发现“小金库”问题后,对在自己监管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发现其他问题应该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立即通知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比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存在“小金库”问题,除依法对构成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应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对发案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管,同时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这样便可以使“小金库”的治理形成多部门间的良性流转,加大治理的力度,让治理更加有效。
另外,笔者在理论研究和办案实践中发现,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如何查处“小金库”既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实体性法律规定,也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程序。因此,在目前形势下,查处“小金库”的随意性很大,往往是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或贿赂等职务犯罪时才以犯罪论处,导致“小金库”违纪违法成本低。而在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在某些涉及“小金库”资金的案件中,共同贪污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难以区分,最后导致共同贪污行为被定性为私分国资行为。因两种行为在处罚上相差甚远,打击力度过小使设立“小金库”的单位、部门感到风险成本小、没有震慑力,无形中放纵了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一些单位和部门设立“小金库”的不良风气。
因此,要治理“小金库”,除了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外,当前最迫切、最务实的是加大查处力度,构筑法律震慑防线。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大查处力度,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等于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无疑是震慑、遏制私设“小金库”行为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私设“小金库”的,一旦查实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严惩。只有查出一个,惩处一个,才能警示全体,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使其他人不敢“越雷池”。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