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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察长吏八条》

西晋:《察长吏八条》


妙不可尽之于言,事不可穷之于笔。——[西晋]郭璞《江赋》  

  西晋时,为针对监察地方官吏而制定了《察长吏八条》。《察长吏八条》颁布于泰始四年(268年),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能否十条”和“长吏八条”两种。
  “能否十条”的内容是:“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义不兴,斯长吏之否也”。
  《察长吏八条》又分为廉察四条和劣察四条,规定“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是为“廉察四条”;“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是为“劣察四条”。
  这部监察立法把地方官吏的为官道德和为官政绩都纳入了监察立法的范畴,这是该时期监察立法的一大特点,但很少涉及对内官的监察规定。这说明西晋的监察制度存在严于外官而宽于内官的弊病。 
  (摘自林岩、王蔓编著的《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集粹》)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