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社会经纬

维护农村选举秩序 韩宝生代表提出贿赂暴力拉票应入刑

维护农村选举秩序 韩宝生代表提出贿赂暴力拉票应入刑

    “在农村基层组织选举中,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手段破坏选举的现象时有发生。”西安美术学院副院长韩宝生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其中以贿选尤为严重。在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广泛存在,有的还有蔓延之势。”
    如何打击、治理贿选?现行法规有缺陷。
    韩宝生代表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立案查处的案件数远远小于实际发生和群众举报的案件数,能够查明情况加以处理的更是少之又少。
    韩宝生分析,究其原因,一是查处主体不明,分工不清。贿选在什么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什么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处理,由哪个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处理,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两级政府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二是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不力,调查取证难;三是自由裁量空间大。在是否立案、是否处理问题上,法律赋予两级政府的自由选择空间过大,给有的政府和部门得过且过、回避矛盾、息事宁人提供了可能;四是缺少必要的查处依据和程序,查处工作无章可循。
    “另外,还缺乏刑罚制裁手段。”韩宝生说,我国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仅适用于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而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贿选等违法行为,现行法律缺少刑法制裁手段,导致贿选等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小于行为人所得到的非法利益。
    韩宝生认为贿选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显而易见。
    ——贿选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妨害了法律赋予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
    ——贿选等行为,是行为人侵吞集体财产、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源头,是诸恶之首,其社会危害性在总体上大于已被列入刑法打击范围的村级组织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罪,达到了刑法打击的程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贿选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界定已经比较清晰,为将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范围奠定了基础。
    韩宝生代表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列入刑法打击范围。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记者台建林)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