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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机制之鉴

 
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机制之鉴 

 
  考察美国、德国、芬兰、瑞典、韩国、日本、新加坡这些治理隐性腐败已初见成效国家的治理机制,总结以下三点。
  源头上的治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主要是考察官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存在与个人利益的关联。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只要存在利益关联,哪怕一美元的交易,都应视为腐败行为。这就使得隐性腐败的治理在源头上安装了固定的警报器,警示公职人员当谋取个人利益与维护公众权益发生冲突时,一定要迅速将其拆分,以免由于说不清而让自己的职业生涯蒙羞或承受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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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不仅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历史,而且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看官员包括首相的财产及纳税状况。如果公民怀疑某位官员公款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就可以通过对其财产情况的了解向有关部门或媒体举报,很快就会有人来进一步调查这位官员。
  细节上的治理道德规范法制化
  美国对总统提名官员的额外收入作限制,他们的额外收入不得超过其正式收入的15%;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加强对联邦道德的管理;对政府部门实行统一的礼品和旅行补贴原则。同时,美国连续进行道德立法,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要求不断被细化和规范,可操作性越来越强。
  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高额礼品,根据物价指数该标准时有变动,大概是20欧元。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
  日本于1999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禁止公务员同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往来。
  教育为主重在事前的预防机制
  在美国,联邦政府道德署对新录用人员,要求集中培训5―15周;凡是需要进行公开或者秘密财产申报的官员,每年还得接受额外的培训;平时在网上对普通公务员进行培训;对1200多名政府高层官员进行一对一而且面对面的培训。网上廉政教育一年不少于一次,通常以道德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为主。
  德国的公职人员防腐教育具有重视岗前教育和培训、注重自我教育和约束以及突出重点教育三个明显特点。
  新加坡公职人员任职时,首先必须写宣誓书,宣誓遵守公务员守则和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进行道德自律。
  我国相比于财产申报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韩国、瑞典来说,还存在申报主体资格不全面、申报的内容规定不详细、对未及时申报或瞒报行为的惩戒规定不严等问题,这就给这项制度的真正落实留下了操作上的漏洞,难以维护此项制度的权威,并且给伺机打擦边球的隐性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此,建议根据公职人员级别,制定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让所有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财产状况保持透明状态。对于申报内容与申报时间段更要有细致而缜密的制度设计。如离退休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不可以只延长至离开岗位一个月,这种时间段的设计完全可以让那些为利益驱使的少数分子隐蔽其非法所得,躲过制度监督,晚年尽享其隐性腐败的肮脏收入。对于伪报、延报问题的严厉惩戒性规定也是让腐败分子放弃幻想、正视现实的醒目之剑。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