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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昭示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小官大贪”昭示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必须把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之网,撒向权力行使的每个角落和各个环节,避免职级较低的官员或不重要的岗位成为监督死角。
  
  □ 杨伟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腐败行为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态势。除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外,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小官大贪”现象。山西省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局长郝强,蒲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郝鹏俊,以及不久前一审被判死刑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这些职务并不算很高的基层官员,其腐败情节却十分严重,涉案金额全都过亿,造成影响极为恶劣。

  “小官大贪”表明,凡有权力之处,不管权力的大小多少,都有腐败的可能。腐败的本质是滥用权力,权力始终是腐败的轴心,所有的腐败都是以权力为中介,并围绕权力这个轴心展开的,离开权力,腐败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作为治理国家、社会和管理组织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权力存在的指向无疑是正面的,自始至终皆应当打上公共利益的标签。腐败的出现恰恰表明权力的行使如果失去了制约和控制,就会导致变异,背离权力存在的初衷。

  因此,要从根本上铲除或治理包括“小官大贪”在内的腐败问题,就必须紧紧抓住权力制约及其制度建设这一关键。以往,我们对腐败个案或问题的关注及剖析,较多强调腐败者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意志不坚定或者党性不强,而相对忽视了腐败个案背后带有的共性问题。“小官大贪”的时有发生再次警示我们,单靠盯住某些或某类官员以及只寄希望于官员个人自律是不现实的。

  从理论上说,职级较低的“小官”要想“大贪”难度相对更大,因为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有限,腐败需要突破的关口更多。上述几起案件中,如果制度没有缺漏,监督及时到位,这些官员的腐败几乎难以进行,至少无法累积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分析“小官大贪”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必须把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之网,撒向权力行使的每个角落和各个环节。

  由此可见,遏制“小官大贪”,根本方法是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让官员不分大小,都不能、也不敢腐败。总体而言,其包括三个层面的制度建设:

  首先,科学配置权力。事实证明,权力过大和过于集中,是导致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小官大贪”更为深刻地说明,再不起眼的权力,一旦为一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首要环节,这既关系到某一职位需要多大权力,也关系到权力运行和对其的监督问题。合理配置权力涉及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去除某一部门不必要的权力,仅保留该部门必需的权力;二是将该部门的权力予以分解,交由不同的机构、人员执掌,形成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内部权力结构。

  其次,健全权力运行机制。这涉及多个事项,有三个方面至关重要:一是重要事项集体决议,避免一人或少数人决策或决定。二是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既要做到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也要做到权力行使生成的信息公开。三是让公众参与管理,力求使权力行使成为一个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过程。

  再次,强化权力监督。要让监督覆盖权力触及的每个角落和各个环节,避免职级较低的官员或不重要的岗位成为监督死角,构建无缝监督;要切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害关联,切实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监督者独立自主地实施监督,强化监督者的责任,让监督真正成为“硬监督”;要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一旦某一方面的监督失灵,其他监督能及时补位,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增加官员贪污腐败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腐败者的惩治力度和频度。
 来源: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