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方式“创新”,反腐方式也要“创新”
腐败方式“创新”,反腐方式也要“创新”
江边观察者
江边观察者
今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张国荣,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国荣受贿的“创新”之处,在于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以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方式收受贿赂。(检察日报24日)
近年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悬反腐利剑的态势下,一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落马,这对违法犯罪分子是一个有力的震慑。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腐败现象还在发生,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似乎堵住了窟窿,又总冒出新的漏洞。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以上现象,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腐败分子无孔不入,具体表现就是腐败方式在不断得到“创新”,正所谓纪检监察机关有政策、腐败分子有对策,从而增加了反腐败工作的难度。从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那种赤裸裸的以权换钱的行贿受贿方式已经不多见,而具有“新意”的行贿受贿方式正在不断涌现,腐败方式也在“推陈出新”。说到底,腐败分子心里害怕打击,但又欲壑难填,为了追求不法利益,就得“开动脑筋”寻找一切可能的方式,既能够逃避制裁,又能够得到不法利益。
腐败方式的不断“创新”,的确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带来不小的难度。但是,有了困难也必须要去面对和解决,不然就会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根本的一点,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腐败方式不断“创新”这个情况,做到反腐方式“与时俱进”,反腐方式不断“创新”。
首先,要在案件线索来源上有所“创新”。在过去,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主要依赖举报这一方式,案件线索来源单一,而且往往使得纪检监察机关陷入时间上的被动。如果腐败分子伪装很深,或者无人举报,往往会让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进而逍遥法外。因此,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很重要,直接关系腐败案件能不能被查处,关系腐败分子能不能被及时惩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广泛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方式,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其次,要在预防腐败上有所“创新”。腐败分子之所以能够有机可乘,利用手中权力中饱私囊,制度上有漏洞是主因。虽然现在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在加强制度建设,以期预防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腐败。但根据笔者的观察,这些举措都是一种事后的修补。通俗点说,就是案件已经发生了,然后才从中吸取教训,再来加强有关制度方面的建设。在预防腐败上有所“创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具有超前意识,时刻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并就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做出科学判断,及时准备,从而做到有效应对。
最后,要在案件查办方式上有所“创新”。查处腐败案件,不单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行为,也是一个多部门联合行动的过程,这其中协调一致是关键。过去,查处腐败案件主要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单干,相关部门并无明确的协调机制,只是起到一个配合的作用。这样的方式会大大降低腐败案件的查处速度和效率。因此,建立腐败案件查处协同机制至关重要。只有协调一致,有效配合,才能使得腐败案件及时曝光,及时查处,才能够让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当今中国,经济社会正在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沧桑巨变。在这快速的转型时期,会有各种利益涌现,客观上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务必切实履职,针对腐败方式“创新”这个新情况,不断在工作中推进反腐方式的“创新”,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