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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放过“以色换官”的女干部?

岂能放过“以色换官”的女干部?
杨维立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即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许迈永、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两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据《长江商报》7月20日)
    报道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浓厚兴趣:官至正厅级的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被“双规”后,首先交代的即是其生活作风问题。他供认与其有过特殊关系的女干部、女公务员以及女明星共有两位数,其中大部分来自西湖区政府。许落马后,不少女干部被纪委找去谈话,以致一段时期内,西湖区凡是有些姿色的女干部都人人自危。一位与许迈永共事过的官员曾表示:“许迈永可谓害了一大批女干部,害了一大批家庭。”
    许迈永、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可谓死有余辜。但对这位官员的观点笔者不敢完全苟同。这些来自政府的女干部(包括女公务员)之所以与许发生“特殊关系”,难不成是被迫无奈,别无选择?与文强不同,司法机关并没有认定许迈永犯强奸罪。就是说,当初许副市长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与这些女干部发生“特殊关系”。她们如果不是主动投怀送抱,至少也应当是你情我愿。问题在于,她们之所以愿意与许副市长发生“特殊关系”究竟是出于对许的爱慕,情之所至,还是另有所图?或许我们不能将达两位数的女干都“一棍子打死”,但我相信,其中绝大多数已心想事成,得到了“想要的东西”。比如,在许副市长的关照下,以色谋钱者赚足了票子;以色谋权者也如愿以偿地升了职。两相比较,后者应该更多一些。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联想到“直升机厅长”——女贪官尚军。当年,女干部尚军在派出所当普通民警时,由于给顶头上司来了一次“亲密陪酒”,随后就担任了副所长、指导员。接着她凭自己的色相也博得了县里主要领导的“好感”,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就当上了县法院的副院长。接着,她傍上了两任阜阳地委书记的王昭耀、王怀忠,不久就坐上了县法院院长的宝座,后来又升任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尚军靠的就是自己的身体“本钱”。只是尚军太不“争气”,一朝权在手,便把利来谋。终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绳之以法。
    我们相信,在许案中,步尚军后尘者难逃法律制裁。笔者担心的是,在许副市长“关照”下升了官的,倘若没有发现她们没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因“特殊关系”得来的“乌纱帽”仍然可以戴下去吗?
    《刑法》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相对于惩治受贿的严厉,行贿的打击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甚至,行贿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宽容了,在一定范围内被原谅了,有些人甚至对此显得麻木了。以往一些地方处理腐败案件,因害怕牵扯到的干部太多,涉及面太大, 顾虑到打击了“一大批”,影响领导的政绩。除了对特别典型的行贿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大多数行贿者则是“高抬贵手”,甚至不了了之。事实上,行贿与受贿, 互为因果,尤如一个硬币的两面,都毒害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其副作用一点也不能低估。对照来看,“花钱买官”与“以色换官”,并无本质区别。许迈永在枪下伏法,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女干部们同样要印证《无间道》的经典台词,“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她们凭什么“稳坐钓鱼台”,逃脱法网、纪网和德网,逍遥法外?
     然而,困惑之处在于,时下,“许迈永可谓害了一大批女干部,害了一大批家庭” ,诸如此类的观点仍然有一定的代表性。怜香惜玉的论调似乎告诉人们,“一大批女干部”都是宝贵的“人才”啊!当初是多么“无可奈何”,现在可以“理直气壮”了。不仅不该惩罚她们,相反,还要抚慰她们。只是,笔者不知道,这“喊冤叫屈”声体现出来的怎样的是非观,荣辱观?向公众传达了什么样的信号?
    现代法的一要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如果只惩治受贿的,却放过了行贿的,不仅不公平,而且在主观上容易动摇人们的反腐信心;客观上无法彻底铲除腐败行为,难以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完全胜利。少数女干部弃圣洁贞操名誉于不顾,泯灭良知,为一己私利,自甘堕落不惜以身伺权。因此,对于“以色换官”的女干部绝不能宽容与迁就,而应当穷追猛打,一个也不放过,一个也不宽恕。只有“惩罚机率”大于“获利机率”,让其自食其果,得不偿失,才能杀一儆百。否则,无惩则无戒,或者有惩而无戒。
    对照刑法来看,目前单纯的“以色换官”尚不能认定为犯罪。中国社会调查所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仅有6.2%的人认为不应该增加,9.1%的公众回答不清楚。我们期盼立法机关早日将“性贿赂罪”写入《刑法》,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性行贿与性受贿行为提供有力依据和坚实的法律保障。这需要一个过程。
    屠格涅夫说过:“等待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什么事也不做地空等,另一种是一边等,一边把事情向前推动”。眼面前,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可以也应该“宜将剩勇追穷寇”,按照党政纪规定,发挥能动作用,对“以色换官”的女干部予以严肃处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与许某有特殊关系的女干部不妨先按照规定予以处分。再对其提拔任用过程“回头看”,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其责任。最起码应该果断收回“特殊关系”带来的好处,让她们回到“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