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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跟组织上有什么关系”思维何其有害

 
“个人行为跟组织上有什么关系”思维何其有害
 
李曙明

 
  记者从昆明市纪委、市监察局获悉,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互联网交友勾引实施敲诈勒索事件中,昆明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成某因聚众淫乱,已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8月11日中央电台)。
  这事儿热闹一段时间了:7月31日,一条题为“捡到U盘,疑似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视频,请纪委收货”的帖子在多家网站上疯传。发帖者称,自己在昆明某洗浴中心包房捡到U盘,发现几段自拍视频,并随帖子附带了3张图片。
  虽然有关部门说法一变再变(先说图片是真的,后说PS过,最后成某成了敲诈勒索案被害人),但考虑到调查有一个逐渐接近真相的过程,我对最终结论不表示怀疑。对成某予以“开除党籍”、“移交公安机关”,都没问题,只是不知道:不是“行政开除”而是“行政撤职”,是否意味着他仍有以公务人员身份为百姓服务的机会?
  “成某身为共产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尚,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构成了违反党纪政纪错误”,这是有关部门通报中的一段。“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果这两句意在强调这件事情的恶劣程度,加在这里未尝不可,但聚众淫乱本身即是“违反党纪政纪错误”,将这两句加在这里,是否可以解读为:如果没有“媒体曝光”,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对成某是不是就可以不处罚,或者不用处罚这么重?
  上述担心,并非多余。部分人对事件的严重性质,并无足够认识。8月11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8月7日,记者曾致电昆明市发改委主要领导,竟然得到这样的回答:“个人行为跟组织上有什么关系呢?无非他就是我这个单位的人。”
  聚众淫乱,是成某的“个人行为”,不假。但既然他是“这个单位的人”,而“这个单位”又由纳税人花钱养着,那么,他“个人行为”和“组织上”就不仅有“关系”,而且有“大关系”。这种“关系”在于:“组织上”有责任及时发现和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个人行为”,并将不再适合从事公务工作的人清除出这个单位。没做到这点,即是失职。
  如果面对敲诈成某乖乖交钱,如果不是U盘恰巧丢失,如果捡到U盘者没把照片放上网……这么多小概率事件凑在一起,才让成某东窗事发,可见,靠“艳照门”发现“成某们”,只能“可遇不可求”。一旦“个人行为跟组织上有什么关系”成为一些人的思维定势和行动指引,“成某们”几乎可以保证平安无事。
  近年来,官员生活作风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地方形成不良风气以致见怪不怪,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作为对官员私德重视不够、监督不够的思想根源,“个人行为跟组织上有什么关系”思维必须被摒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