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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电视剧:莫成普法“绊脚石”

法制电视剧:莫成普法“绊脚石”  

  电视是当前在受众中覆盖面最广、影响力最强的传播媒介,而电视剧则是最受老百姓欢迎的电视节目之一。但是,在日常播出的法制电视剧,即我们常说的“涉案剧”中,却存在不少显而易见的瑕疵,除了人们熟知的凶杀、暴力镜头外,更大的隐患在于它们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活动、法律规范产生曲解和误读,给普法宣传和教育带来负面影响。
  现状: 电视剧里“戏说司法”
  近几年,国内电视剧市场上出现了不少观众反映较好的法制电视剧,但在这些剧作中却不时出现“戏说司法”的现象——
  电视剧《我的三个母亲》中,孙小山(15岁)用盐酸报复夏枚,其母柯立为了救夏枚,背部被大面积烧伤。最终,法院不公开审判小山,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鉴于其未成年,判决其劳教两年,交付少管所执行。这里的法律差错非常明显:小山扬言报复夏枚,并以盐酸实施作案,显然主观上没有杀害夏枚的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通常定为故意伤害罪,剧中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有误导公众之虞。此外,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法院无权判决被告人劳教两年。
  电视连续剧《无法抗拒》中,女主角裴欣怡的哥哥裴勇明将他人打成重伤,被关进看守所。一名公安干警对裴欣怡说,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否则对方上诉她哥哥就会坐牢。裴欣怡借款十万块赔偿给被害人,裴勇明很快被放了出来。这里的情节发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严重不符:裴勇明将他人打成重伤后,应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谅解也不会直接放他出来;而且,即使被害人要自行追究裴勇明的刑事责任,也只能通过自诉途径,在法院一审还没有宣判时,上诉根本无从谈起。
  电视剧《幸福来敲门》第30集中,云南省德宏州两名公安干警到北京市风雷杂技团调查取证,当着副团长王文胜、人事科徐科长的面,问江路为办理调动工作手续与时任德宏州知青办副主任李荣生的男女关系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的,并说李荣生因涉嫌强奸、受贿已被逮捕。当着与此事无关之人询问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显然违背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法律规定。而在江路写完材料签字按印后,两名公安人员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我国哪部法律规定证人证言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38集电视连续剧《罪域》结尾处出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的字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没有任何机会缓刑的。
  如此频繁的“戏说司法”场景出现在电视剧中,实在不应该。涉及某一专门领域的电视作品起码不该犯常识性错误,而宣传法律的电视作品如果本身就与有关法律背道而驰,不仅贻笑大方,更会误导广大观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