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收礼金涉嫌单位受贿
药监局收礼金涉嫌单位受贿
云南省宜良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大队,借召开座谈会之机收取110家被监管单位礼金13万余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责令该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及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书面检查;该局局长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稽查大队队长停职检查;及时退还全部礼金。(据新华社)
药监局公开索要金钱,显然不同于一般违规违纪,可宜良县所谓的问责竟然只是“罚酒三杯”,没有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这如何令公众信服?
依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单位和个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成立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10万元为该罪的立案起点。
宜良县监督局作为国家执法机关,要求被监管对象交纳“赞助费”,性质上属于明目张胆的索贿行为,比一般的收受贿赂更为严重;监督局领导所称“以后可以相互关照”,即是该局承诺将来为行贿单位谋取利益,而单位受贿罪中的要件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见,宜良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行为涉嫌“单位受贿罪”,该局及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事问责,当地的检察机关当予以介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刘昌松)
来源: 新京报